察学者所提出的物权法建议稿,大致可认为梁慧星教授主持拟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肯定了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的效力优先规则在一般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未明确其为“原则”);[10]王利明教授拟订的建议稿中,提出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同时也明定了物权的优先效力;[11]法工委提出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中,则明确肯定了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保护物权这样五个原则,对于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问题,虽未明确其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在说明及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均有体现,故应认为对此给予了肯定。[12]
(三)简单的归纳与本文的基本观点
综而言之,立法上与理论上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的态度较为一致;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及其在物权法上的地位有不同的主张;对于物权绝对、物权客体特定、物权排他和效力优先等,在内容与制度意义上虽无异议,但是否均应明确为基本原则,态度有所不同;对于物权行为独立及无因性原则,则不仅立法例上有截然不同的态度,理论上也有激烈的争论,但对于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国内学界多予赞同。
笔者认为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对物权绝对、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特定、物权的排他性和效力优先、公示公信、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等重要内容均应有所体现;但既言“基本原则”,则其应具有宏观性、基本性、概括性,并应具有逻辑体系的和谐性和完整性,因此,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在上述重要内容的基础上再加抽象概括。而物权制度最基本、最重要、最具特点的制度,莫过于物权的性质、物权的类别、物权的变动三个方面。循此思路,经对物权制度基本理念与规则的合理归并与整理,笔者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三项,即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类型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关于物权变动的“物权公示原则”。此三原则之鼎立,足以支撑起物权法的基本框架。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效益原则,我们认为这应属于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同时也是在依据不明时解释物权争议的基准,[13]但不宜列为体系结构原则;至于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原则,为社会政治原则,而不是物权法的结构技术原则,物权法的内容固然涉及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物权法中也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所体现,但不宜将其作为基本原则而加以规定;[14]遵守法律、保护合法权利原则,亦非物权法所独有之原则,而是民法的一般制度,应置于民法典总则中予以规定。关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与内容,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赞同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并主张将其作为所有权制度(而非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定位;关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问题,学术之争尘埃未落,各种主张均有其道理,如何取舍尚值斟酌,笔者赞同目前立法上对此争议不表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而作模糊处理的建议。[15]
二、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
物权绝对原则,是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质言之,即是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正是基于对物权的特有属性的确认,才有了物权与债权分野、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差异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立,因此,物权绝对原则应为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各国物权法上无论是否明定其基本原则之地位,其实质内容都是有充分体现的,因此认为物权法上有物权绝对原则,绝非无稽之谈。
在理论上,关于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可有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的理解。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于其所著《民法物权》(1)中,一方面将物权绝对性作为物权法之基本结构原则而与私有财产制之社会政治原则并列,称物权之绝对性系物权之基本性格,其他四个原则(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及公示公信原则)皆源于此种特性,并将其归于物权绝对性之基本原则麾下;另方面,又把就物权之性质而言的物权绝对原则与其他四个原则并列,而称物权法之结构是建立在该五个原则之上。[16]我们理解,这正是在不同意义上对物权绝对性原则所作的诠释,即:从最广泛的意义而言,物权绝对性原则是对物权的全部特性的至高抽象,因而含盖了其他结构原则;而自狭义上言,物权绝对性原则仅指物权的绝对权性和对世权性,并不包含客体特定、效力优先与排他等内容,于此意义上,物权绝对原则自应与其他结构原则并列而共同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大陆学者孙宪忠先生在其所著《德国当代物权法》和《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条的说明)中对物权绝对原则的阐释,大致可认为属于广义或者说中间意义的理解。依其解释,物权绝对原则(Prinzip der Absolutheit)或称物权绝对性原则,即物权权利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的原则,或权利人对妨碍其支配权的任意第三人绝对排斥的原则。该建议稿第2条中“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之物权概念的规定,同时也就是物权绝对原则的宣示。其涵义可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标的物有绝对的支配权,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可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行使其权利,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他人;其二,物权排他的绝对性,即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中物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同样的物权,权利人并可以根据其权利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同时还提出,“一物一权原则”不过是物权绝对效力或排他效力的表现,此概念远不如“物权排他性原则”科学和准确。在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的阐释中,还提到物权的客体须为特定的物、源于物权排他性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原则、法律对物权的全面保护手段等内容。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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