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 体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概括性和体系性,经合理归并与取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归纳


    [15] 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16]王泽鉴:《民法物权》(1),第20~21页。

    

    [17]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以下;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82页。

    

    [18]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18页。

    

    [19]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 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21]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22] 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99页。

    

    [23] 温世扬:《物权法要论》,第25页。

    

    [24] 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第11页以下。

    

    [25]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79页。

    

    [2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18页;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7] 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第28页。

    

    [28]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第388页;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第12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29] 刘保玉:“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30]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3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41"42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第346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9"50页;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第10页。

    

    [3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44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7页。

    

    [33]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第9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第345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74页。

    

    [34]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3页以下。

    

    [3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2页。

    

    [36]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页。

    

    [37]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第345页。

    

    [38]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1页以下;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157页。

    

    [39]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1"52页。

    

    [40]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8页。

    

    [4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48页。

    

    [42]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

    

    [43]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157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78页。

    

    [44]而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则因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成就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即不经物权公示而直接生效。惟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果为不动产物权而未进行登记、动产物权而未交付物的占有的,法律上通常对权利取得人作出“不得处分其物”的限制,也就是说,公示仅是非因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人处分其权利的要件。

    

    [45]不惟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以登记为方法,对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也采用了登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

    

    [46]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83页以下;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10页;参见孙毅:“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75页以下。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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