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 体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概括性和体系性,经合理归并与取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归纳


    

    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的拟制,而是对客观事实的准确描述。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有债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而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得物权能够产生排他性的后果。无论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行为是什么,原因行为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区分原则的建立不但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是一条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为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建立科学规范基础、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之有效的原则。[52]

    

    区分原则的价值在于:

    

    其一,在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发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的作用。在物权变动尚未发生以及不能发生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同的情形而请求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由法院强制交付或办理登记),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其二,在原因行为生效与物权的公示异时完成的情况下,发挥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界限和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的作用。在原因行为有效成立,而物权变动的公示嗣后完成的情况下,物权变动的时间应以公示完成的时间为准;在交易行为连续发生,物权又被第三人取得的情况下,只要前一物权取得人的物权公示没有瑕疵,其后的当事人(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再行取得的物权就应受法律保护,甚至在前一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也同样应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其三,有利于建立严密、和谐的物权法理论体系,澄清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匡正现行有关规定与做法的错误。由上述阐释可以看出,区分原则与物权法的其他原则尤其是和物权公示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内在的和谐、统一性,忽视或否定区分原则将会导致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体系发生紊乱。因此,在理论上张扬区分原则、在立法上明确其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学者建议稿中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整体表述为:“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地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质押合同与质权等具体问题,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设定”;动产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移转质物的占有时设定”。[53]我们认为,这些表述是非常准确的,值得为立法所接受。不过,在观念上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上,笔者认为区分原则应属物权公示原则的当然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存在的原则。   [1] 王泽鉴:《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2]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以下。另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以下。

    

    [3] 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4] 代表性的著作有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以下;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以下;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以下。

    

    [5]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6]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73页。

    

    [7]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8]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刘保玉:“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9] 参见房绍坤、叶军:“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

    

    [10]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第一节及相关条文的解释。

    

    [11]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第一节及相关条文的解释。,

    

    [12]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2002年1月28日印发)。据称,在将该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3年1月14日印发)时,对上述原则及其条文表述稍有调整。

    

    [13] 参见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16页。

    

    [14] 法工委印发的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也已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原则”的第三条删除。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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