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格式条款的制定者还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这包括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如要求相对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或者限制甚至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如出卖人经常规定买受人在其所购货物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或者修理,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另外还有常见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之所以作出此类规定,其用意不难理解,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就是扩张自己的权利,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减轻了自己的责任。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易出现背离合同正义和公平的条款。而在实践中,几乎很少有格式条款合同中不存在着这样的条款。而且,因为它们通常以细微的文字印在内容复杂的文件中,一般人多不予以注意,而不知道它们的存在;或者虽然知道它们的存在,但因内容难以理解而没有阅读的兴趣;或者即使加以阅读,也因为限于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而难以准确了解其重要性和法律上的意义和效果;或者即使了解了条款的法律效果,也可能因交涉能力的不均衡而无法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磋商。在上述情况下,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必须由国家出面实行管制,用国家强制的办法来规范格式条款,以法律上的纠正和补救措施来使这样的合同不至于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至于违背社会正义,违背交易公平。可以说,格式条款如同一把双刃的剑,其既能发挥良好的功能,也会带来不良的后果,而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就是想控制其中不合理的内容,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在我国,格式条款已经普遍存在于运输、邮电、通讯、保险等不少公用事业以及一些商品交换和服务领域,而其中的不公平条款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我国不少行业均分属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往往比消费者更能影响政府的决策,所以,在近年来,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仅没有受到规制,反而出现了日益合法化的趋势,甚至,一些不公平条款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规章中找到了合法依据。这样的结果是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规制格式条款已经势在必行。
四、格式条款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各异:有的与合同结合在一起,有的则成为单独的文件;有的印成长达数页的文件,有的则以粗体字或毛笔字等书面悬挂于营业场所。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是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在合同中加进某些条款,其内容直接涉及某些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得以免除,如规定自己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等。这种条款即为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二是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无论在英美法,还是在大陆法,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商以某些文句赋予自身以非有消费者违约或不可规责于消费者的事由而任意解除、变更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承担合同风险,此条款即是不公平条款。
三是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的条款。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合同的一方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的某些权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制性条款,是不公平的。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在标的物有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标的物,而不能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某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或垄断市场的目的,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必须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款。这些条款已经超出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范围,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因而,无疑是不公平的。
五是要求相对人放弃权利或加重相对人责任的条款。在合同中,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在法定情况下主张某些权利的权利,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方会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预先放弃某些权利的条款。消费者一方签署,某些权利即视为放弃。例如,某些“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标牌,消费者一经购买,即失去就商品的瑕疵主张权利的权利。有时,在合同中,有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的条款,如规定相对人对不可抗力负责。
六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有些供应商为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常常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例如,有的供应商会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只能用与供应商协商的方式;有的则规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能由供应商决定等。
七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如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法定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等。
上述种种类型的不公平条款,均为格式条款提供者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提供了便利,而为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设置了障碍。
五、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国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体系
从国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模式来看,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予以规制。
1、立法规制模式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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