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一、格式条款及相关概念透析 (一)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国际间协定中格式条款的含义 在英美合同法上,表述格式条款的术语有多个,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stand


    

    3、由于格式条款的同一性,使得对于一个案件中的法律裁决可能为另一些案件中有争端的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南。[11]

    

    4、适应内部分割的企业组织结构最终控制交易的要求。从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的观点来看,格式条款在下列四方面促进效率性:一是格式条款使企业部门间的调整变得容易,即可以节约贩卖、投送、集资、投诉处理等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成本,强化交易的进行。二是可将有关风险等问题的组织决定贯彻到最基层的人,节约了逐个说明的成本。三是最基层的销售人员自动抑制由于贩卖扩张的压力所导致的组织所不希望的交易,节约内部的控制成本。四是有利于组织内部权力结构的固定化,即对组织而言裁量权是权力,如果承认最基层的人对契约内容的裁量,因此统制就会变得困难;如果对一切条款允许裁量,就需要必要的培训和能力,担当者将要求相应的地位和报酬。格式条款带来的交易的强化,使这种裁量权保持在企业的上层成为可能。[12]

    

    5、格式条款可以增进交易的安全,预测和防范风险。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在预防风险发生上,例如动产出卖人可以格式条款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在限制风险范围上,例如预售房屋的出卖人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出售房屋的精确面积以地政机关复量结果为准,若复量结果与合同书所载面积不符,而其增减范围在2%以内的,互不增减价金总额;在分配风险上,当事人可在格式条款中预先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对防治风险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费用,而且它们还为当事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标准提供了便利。如承运人可以根据由其承运的货物的风险是由它自己承担还是由托运人承担而相应地调整运价;在移转风险分担上,例如汽车经销商以格式条款规定,新车经预购后,因国外原厂调高售价或国外货币汇率调整等因素,致使交货时车价已经调升的,预购者应支付调升后的车价。[13]可见,格式条款是企业准确计算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难以计算的风险则排除在合同之外,一些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预见的因素,如罢工、火灾和运输上的困难也可以被提前关注。此外,企业不仅可以利用格式条款合同预防商业风险,而且还可以预防所谓的司法风险,即法庭或者陪审团要求由经济强者承担合同中的不合理因素的风险。

    

    三、规制格式条款的法理基础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的出现在社会上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也同时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现实意义或是积极意义多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的。而合同法理论却更多的是从消极角度研究格式条款的存在,或者说更注重揭示这种条款的弊端并注意对其予以规制。[14]因为,从合同法角度看,格式条款主要是规模经济的产物,无论是法律上的垄断还是事实上的垄断,在缔结合同时,均表现为缔约能力的不平等或者缔约环境的不公正,具体表现为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从而使协商一致的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损害对方的利益。

    

    首先,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这里的自由包括签订合同、决定合同形式、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尽管从形式上而言,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缔约能力的不平等使得经济上的弱者在格式条款面前无能为力,只能被动地接受大企业的摆布。因此,表面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违背了契约正义的要求。正如一美国学者指出的,格式条款尤其可能演变成为使得超级工业巨头和商业大亨们建立起一种新的封建秩序并奴役一大群臣仆的工具。[15]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一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利用预先单方面规定的不公平条款,使自己一方获得不当利益。比如,为了节约费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其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等。更有甚者,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只退还材料费而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反过来讲,就是通过规定这样的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的原则。这是各国格式条款实践中的现实。比如,如果当你选择乘坐飞机时,就必须买飞机票,唯一的选择就是和那家航空公司签订合同,但他们的合同条款基本是一致的,而你不同意,就只能放弃。

    

    再次,格式条款的制定者还经常通过合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根据传统合同法原理,合同风险的承担要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其大小来予以确定,而不能将风险完全置于一方,而另一方根本不承担风险。但是,在格式条款中,制定者却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更多地将风险置于相对人一方,如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一律由相对人负担,而不管该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应属于由制定者防范的范围。对此,德国学者曾经指出:“一般交易条款(即格式条款)曾被广泛地用来规避法律规则,制作由对方承担一切风险和不利益的契约形式。而对方当事人则通常无力抗拒这种单方面的风险转移,因为提出契约的一方几乎不可能就其一般交易条款另外进行商讨”。[16]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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