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关系。
从《合同法》第39条、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来看,格式条款首先是一方预先拟定的条款,在为订立合同而向对方出示时,还只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其次是在合同成立时成为合同的条款。这些法条是从这两种意义上使用格式条款的。这就是说,合同成立前的格式条款在性质上还不是合同,而被合同所采用的格式条款才是格式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说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区别的话,区别就在这里。当然,这两者并非必须严格称谓,比如本文就用了“格式条款”,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中具体使用时,是可以明确其所指的含义的。
二、格式条款产生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一)格式条款产生的必然性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必有其必然性。追究格式条款产生的必然性,有必要厘清其产生的经济基础。
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以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三种现象作为格式条款在现代社会中被如此普遍地适用的社会动因:一是法律行为或订约行为的强制倾向,这是现代经济生活社会环境的产物;二是缔约、履约的大量发生且内容不断重复,成为日常生活内容的例行事项,企业界利用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以格式条款作为攫取利润的有效工具;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希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8]实际上,这三种社会现象都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而格式条款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现象背景下产生的。
1、经济基础之一――垄断。格式条款的出现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但其中最主要的是格式条款的要约人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又来源于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垄断。所谓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对某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拥有独占性的经营权。比如,由于法律对铁路、邮政等的垄断经营权的规定,使得法律许可的主体取得垄断经营权,而其他主体无法介入该领域的经营。所谓事实上的垄断,是指由于当事人在经济上的强大优势,使得其在该行业或该领域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在十九世纪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人们在利用市场机制获得大量财富的同时,也使得这种不受限制的竞争加速了资本集中的过程,从而形成了各种垄断企业,比如飞机制造业、航海业等。由于这些企业占有的资金巨大,从而使得许多人对该领域的经营不敢问津,而使少数经济实力强大的财团控制了该行业领域,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可以说,格式条款的广泛采用是以垄断的存在并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的。因为,如果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则合同相对人可以在市场中挑选更能令自己满意的企业,并通过双方的个别合意来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情形下格式条款就难以推行。进一步而言,即使垄断已经出现,但市场竞争仍然存在,格式条款的推行也难以彻底。只有当垄断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各企业的垄断水平趋于一致时,格式条款推行的障碍才得以解除。
2、经济基础之二――公用事业的极大发展和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和频繁性。
工业革命导致城市化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邮政、通信、供电、交通等公用事业的发展。由于公用事业的先期成本很高,所以它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垄断色彩,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往往独占某一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市场。一般而言,公用事业的经营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其所服务的对象是大量的分散的公众;二是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重复性和频繁性,它总是反复、频繁地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相同的服务。公用事业的垄断地位使得它们不必考虑竞争引起的价格波动和市场份额的减少,为其采用格式条款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公用事业的经营特点也要求其采用格式条款,以节省时间,简化手续,提高劳动效率。
(二)格式条款产生的现实意义
虽然格式条款容易引起这样那样的弊端(下文有述),使得反对格式条款存在的呼声自其产生以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格式条款不但没有在反对声中销声匿迹,反而却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个中原因主要在于:格式条款的存在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的巨大便利以及它对人们生活的重大影响都是不能不引起注意的。具体地,可以将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概括如下:
1、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可以说,交易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格式条款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德国学者海因•可茨认为,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后市场的生产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形成了标准化产品的生产系统以及交易流程中的贸易条件的标准化,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对大规模交易的清算的理性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贡献就是它节约了交易成本。[9]传统的交易成本节约理论认为,格式条款的使用使当事人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减少了一对一式的谈判的道德风险和摩擦,也就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比如,由于邮局使用格式条款,顾客只要填写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交易即可完成。否则,邮局就要与每个顾客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可想而知其需要增加多少的工作人员,增加交易成本是显而易见的。
2、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为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成为可能。随着经济的告诉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期货业、信用证、房屋预售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有日益普遍的趋势。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这些新型的交易行为,尽管法律上未加规定,但仍然应当认可其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是因为,现行法律上关于所谓典型合同的条文,或因与该等新型交易行为性质不符,而已经当事人予以排除适用,或因其条文简略,而有待于当事人另外补充约定。而格式条款是新型合同的当事人规定合同内容的一种方式。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没有这些统一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这些统一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哪些适用各种不同交易中的特定问题的条款,统一了人们的法律行为。[10]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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