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金钱上债权 票据化 转换模式 法律后果 担保
一、金钱债权票据化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债权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法互相请求或单方请求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服务或无形财产方面的权利,包括对财物及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或一部分权利和对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享有权利。债权主要通过合同表现,依法确定的侵权赔偿和少量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无因管理费用也构成债权,除此之外,因行政管理决定义务人必须支付的金钱和司法裁判确定义务人必须支付的金钱也可以构成债权。金钱债权是债权中相对于提供财物、服务和无形财产方的对价,因不当得利返还他人的金钱,因无因管理应付给他人的费用,因侵权赔偿他人的金钱,以及因行政管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确定义务人必须支付的金钱。
金钱债权的票据化,是指金钱债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将债权中涉及收受金钱的权利,由债务人以汇票、本票和支票加以记载并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就成为最初的持票人,届期可凭票据请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和给付金钱,将自己的权利从单纯依赖债务人的主动给付,转为主要依靠银行的金融信用约束使债务人不得不给付。这就是所谓的将权利表现在证券上,债权变为票据权利,是履行偿债的一种方式,也是债权在运行中追求最高利润性和最低风险性的需要。票据的历史比较悠久,但大规模的运用还有赖于金融信用的发达和金融服务的周到,更有赖于相关金融法制的配套。我国正在构建的市场经济要求资金能快速流通和交易安全,自然希望票据能在市场交易中充当给付的主角,以提高债权人的经济效益和最大限度消除三角债和切断债务锁链,所以,将债权票据化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产物,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
债权的票据化有三个突出的优点:第一,普通债权在未履行之前往往是抽象的,即权利能否实现依赖义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誉,权利尚处在一种未可知状态,所以称之为抽象,但是,如果人们将此抽象的权利以票据的形式记载,就可承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和《票据法》对债务人(出票人)的强制约束而转为具体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个有形物,易于为人辨认,金钱债权可明确地表现于其上,债权人只要持票据就可行使其权利,债务人不必去辨认债权人,只须辨认持有票据人即可对之履行,其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极为简单明确。第二,普通的金钱债权必须依赖债务人的履行才能得以实现,按照民法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涉及财产交易的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承担都有一套程序,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感不便。市场经济要求债权所代表的资金能够迅速到位和转移,形成流通。将债权记载于票据,让与票据亦即让与债权。因为票据以金融信用为后盾,其转让程序简单,社会公信力强,所以,票据的转让极为方便,反复让与即形成流通,①,从而使未到期的合同或其他债权中沉淀的资金流通起来,对债权人可提高其经济效益,增加其竞争能力,对社会则能物尽其用。第三,由于票据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制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社会的票据活动中一般充当受托付款人的角色,所以,票据不但记载义务人应付的金额,而且反映了一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的约束信用,出票人如果不能支付,就要面临被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于金融信用门外的风险,而金融信用是现代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工具,作为经济实体的出票人一般不敢轻易以丧失金融信用为代价而拒绝给付,这种金融信用约束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起到减少交易风险、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同时也可达到债权投入市场流通,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综上而论,债权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资金流通最优化的一种必然的追求,如何因势利导,使金钱债权尽量向票据化过渡,充分发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都有重大意义。
二、金钱债权票据化转换的模式
我国《票据法》第2条规定,票据的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是现代经济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其中反映银行信用的汇票和本票还具有通货的性能,②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代替大额现金进行交易活动,票据的应用范围正向越来越多的物权和债权领域推进,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最有活力的资金运动方式,票据与其他证券一起同现代公司制度一道构成经济运营和发展的两大基石。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一般在同城不能即时支付金钱的债务或异地支付金钱债务中采用汇票,此种票据形式集合同、法律、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为一体,可以有效地增强合同效用、信用效用和节约效用②;《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规定我国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本票只反映银行信用,其主要操作程序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本票给其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本票的信誉高,购货方可以凭票提货,销货方可以见票发货,双方的债权债务可以凭票清偿;持票人或收款人将银行本票交存银行,银行凭票即付,当即为其入帐,其支付能力极强,在一定程度上可替代大额现金的支付,可在市场上广泛使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见票付款的票据,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一般用于同城结算中,它以存款人在银行信用产生的,但却不是信用工具,而一种支付工具,出票人只能签发即期支票,不能签发远期支票。支票通过背书转让,具有通货作用,当出票人存款不足或透支额度不足,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并对出票人开空头支票依法追究责任。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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