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和情感-角逐 —— 从软件最终用户责任谈起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摘要: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背后,可以发现本国现实、国际关系和法律传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不可估量。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完善,在满足国际公约最低
 摘要: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背后,可以发现本国现实、国际关系和法律传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不可估量。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完善,在满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限度内,须顾及这些因素。从而得出结论,非授权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宜承认的。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制度   本国现实   国际关系  法律传统   软件最终用户责任
  2000年,全球盗版软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近150亿美元,所以在一些有识之士看来,盗版似乎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然而,俞梅荪先生却在其洋洋万言的《买假启示录——打击盗版物两难:应从社会源头抓起》(2001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法律研讨会”递交的论文。)一文中,以其亲身经历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没想到,深入盗版市场实际,才发现其也有符合‘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大大造福于社会的正面效应,有其合情合理之处。”如果放弃对盗版的成见,可以发现盗版带动了电脑硬件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似乎功莫大焉。而且,盗版还解决了国民囊中羞涩的窘况,又有利于反垄断,抑制正版产品的高昂价格。因而在合法生产商看来面目可憎的盗版问题,在消费者眼里却是面目可爱。由此,对于使用盗版(非授权软件)的最终用户,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因而代表或支持各方利益的人是争执不下,难分伯仲。究竟哪一方更有说服力呢?中国以后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对此该如何作出反应?显然,这必须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背后去寻找答案。
  一、从本国现实上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是与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相适应的。15世纪的意大利威尼斯城作为当时西方世界的商业中心,产生了最初的专利制度。1409年,威尼斯城授予一位叫海斯林根(Henricus von Hesling)的日尔曼人根据运用于日尔曼人的普通法,拥有对一项矿物加工技术的专有权。(Harold c.Wegner:Patent Harmanization,London:Sweet&Maxwell,1993 P.3.)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相对完善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也不断修订,拓展新的保护范围,承认新的权利内容,即是为了因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时代趋势。必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靠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了科技进步,但进程是缓慢的,是与其国家利益及科技水平相适应的。美国1790年就颁布了联邦专利法与联邦版权法。在联邦专利法施行不到50年,美国开始把专利保护扩大到一切外国国民。因为这有助于美国自身吸引先进技术。但是,在对待外国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上,美国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在联邦版权法颁布100多年后,才宣布在有限的条件下对仅仅四个国家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直到1989年,美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因为在美国人看来,保护外国的版权往往会使本国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知识产权问题不是学术理论问题,而是由经济实力决定的政治问题。”(寿步:《经济实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三论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见http://www.netlawcn.com/f4/0036.htm. 2001年10月24日检索。)
  同时,本国内部各种利益的争斗也左右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十七世纪末起,英国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主张印刷自由和促进著作权的舆论运动,在与维护印刷商和书商利益并有查禁书面作品之特权的强大行会“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行会”的激烈较量下,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才终于在1709年产生。(德利娅• 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7月第1版,第16页以下。)美国白皮书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提议遭致美国国内图书馆界、教育界、计算机产业和消费电器产业界的一致反对。因为它未充分考虑合法使用者的利益,没有说明在合理使用的场合,是否可使用规避技术和方法,或为此目的提供规避产品或服务。(参见袁泳:《论版权法、技术保护措施和替代的可能性》(续),《知识产权》1999年第6期。)显然白皮书过分强调了版权人的利益。因而在各方的压力下,美国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最终作出了妥协,考虑到规避可能有合法的理由,因而设立了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7项例外。耶林指出:“法的生命是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而得来的。”(鲁道夫• 冯•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9页。)知识产权法也莫能例外,它一直在国际国内的利益较量中谋求着某种均衡。
  二、从国际关系上看知识产权制度
  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20世纪初期,清政府之所以配合西方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修建,目的在于满足西方列强的要求,以换回列强在中国取消治外法权的承诺。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其原因一面是为了结束中国由于长期分裂和混乱造成的法律废驰的局面,一面则是想使西方列强相信他们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已经不再有理由。20世纪80年代,中国再次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热情,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其后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即为此种典型的表现与佐证。21世纪初,中国在短时间内连续修订专利法、版权法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准备,而不得已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享瑞• 威东(Henry J.H.Weare)的一段话道破了问题的实质:“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参见Henry J.H.Weare,Lovll White Durrant, “Intellectual Property:China’sUnrewaded Efforts” China law and Practice,1996,Volume 10,Hongkong;at 38.)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二十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从几乎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走完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路程,显然抹上了强烈的功利色彩,摆脱不了被动的尴尬局面。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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