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财产权“物权说”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从扩权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6〕为扩权, 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两个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文件,即1979年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和1984年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确认了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联合经营等方面的自主权。企业的这种自主权应如何界定,尤其是应如何界定企业对企业财产的权利?无疑是实践给理论提出的急需予以答复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理论问题,对于理论界来说,最直接也是最经济的途径就是到已有的财产权理论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或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关于财产权的认识,基本上没有脱离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架。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继承权等。在这些财产权中,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都因其权利本身的性质,不宜用来界定企业的财产权。物权则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这正是确立企业自主权所必需的。因为,企业的资产通常被划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均属于物的范畴;企业改革中的扩权,一个基本点是要确定企业对其财产的支配地位。改革的这种要求使得物权制度自然而然地成为用来界定企业产权的现成的法律工具。实际情形也是如此。改革之初,法学界关于企业财产权的认识,或直接从传统物权种类中找出对应的权利(如占有权、用益权、所有权),用以界定企业财产权;或借助于传统物权法的原理,对企业财产权作出新的界定,如提出“相对所有权说”、“商品所有权说”、“经营管理权说”(具有类似物权的性质)。〔7〕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 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相继提出,学界大体上也是从物权的角度作出解释,或认为是所有权,或认为是他物权或新型物权。
学者们所以从物权的角度来解释企业财产权的又一因素,是在企业财产权问题上,关键是界定国家与国有企业在企业财产上的权限,而国家所有权通常被作为问题讨论的一个既定前提,因此关于企业财产问题的讨论通常是被确定在是确认国家所有权还是确认企业所有权、在确定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如何划分国家和企业在企业财产上的权限而又能确保企业自主权的理论框架里。这样一来,理论上似乎只有围绕着所有权及他物权才能对企业财产权问题展开讨论,才能对企业财产权作出解释,否则讨论将无法进行。这种思维定势在讨论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时候即已形成。
这种思维定势不仅反映在企业财产权的理论研究上,而且体现在我国关于企业的立法中。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1993年的《公司法》第4 条也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种立法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围绕着物权讨论企业财产权的思维定势。
导致财产权“物权说”的再一个因素是关于“财产”的固有观念的影响。在法学上,“财产”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财产仅指有形财产,等同于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广义的财产则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狭义的财产到广义的财产,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对财产的认识最初总是与土地、器具等物的概念相联系的。〔10〕在我国古代,“财产”分为“财”和“产”,财或财物仅指动产,产或业则指土地等不动产。〔11〕这是人们对财产的固有的观念。相比之下,人们对无形财产的认识则要晚得多。在我国,尽管建国前国民政府既已颁布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但是建国后直到经济体制改革,人们对知识产权仍然是很陌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还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的事,企业对于品牌的财产意识则是进几年来才形成的。
就社会的物质财富而言,当然有形财产较之无形财产更具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如此。有形财产是企业得以设立和经营的物质基础。有形财产的重要性,加上关于财产的固有观念,很容易产生对企业财产的认识偏差,即只看到企业的有形财产,而忽略企业的无形财产。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反过来限制了人们对企业财产权的认识,容易造成局限在有形财产来讨论企业财产权问题,也就是围绕着物权来讨论企业财产权。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是否包括知识产权的讨论即说明了这一点。主张法人财产权“物权说”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不属于法人财产权的范畴。〔12〕 二 “物权说”存在的缺陷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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