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初关于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与我国曾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计划法曾被认为是我国整个经济法的龙头法。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计划法与计划一样备受冷落,或者虽


  目前,我国的计划法规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些重要方面缺乏基本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特别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的基本上是空白。关于国家计划的一些基本问猓缂苹男灾省⒅澳堋⑷挝瘢苹姆稍鹑危骷豆壹苹芾砘亍⒏骷苹葱兄魈逶诠壹苹ぷ髦械娜Γㄈɡ⒅霸穑ㄒ逦瘢┑龋济挥忻魅返姆晒娣丁N夜募苹ㄒ丫湍鹆?0年,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草,后因体制问题于1983年暂时搁置。80年代末继续工作,目前已经十余稿,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目前,我国计划方面的立法不仅滞后于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而且也滞后于宏观调控其他方面的立法,在整个宏观调控立法中是最为薄弱的。  

  (二)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完善  

  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有其必要性,并且在整个宏观调控中处于中心地位,那么在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今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深化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我国计划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在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时,首先涉及到我国计划立法的模式问题。关于计划立法的模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一是集中式,即制定一部计划法典,规范所有的计划关系;二是分散式,即不制定统一的计划法典,而将计划关系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经济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三是结合式,即以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典为主,同时辅之以单行的计划法规,并且可以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计划问题作出规定。[32]  

  相对来说,第三种模式较为合理,也更为适合我国的情况。当前,特别需要抓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的制定,形成我国计划法律体系的龙头和核心。  

  在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具体方面时涉及的问题很多。这里,仅就完善计划程序制度略作说明。  

  如前所述,计划法在狭义上甚至被等同于计划程序法,但不管怎样,计划程序制度确实是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时的重点。为此,在我国未来将要制定的《计划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及其他配套规范中对计划的制定程序、实施程序和监督程序等作出更合理、更完备的规定,使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和规范化。首先,要增强计划程序的民主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公听会、审议会、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定过程表达意见等具体的程序规定。其次,要增强计划程序制度的公开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预告草案、公开解释、说明理由、周知民众等具体规定,让制定计划的过程置于民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再次,要增强计划程序的科学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咨询专家意见、采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分析预测等具体规定,使计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33]  

  实际上,上述计划程序制度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要求,集中体现在社会参与制度上。建立健全计划的社会参与制度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的要求,也是保证计划工作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计划是为了一个民族而不是为了一个政府而制订的,……它要求公众参与计划设计的每一个阶段。”[34]  

  因此,需要总结我国计划工作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广泛参与、咨询对话的、规范的组织制度和有效方式。一是要建立计划协商对话制度。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以各种形式吸取优秀专业人员参与,包括专家学者和社会团体,特别是有关研究机构,充分协商对话,听取意见,体现全社会的参与。二是要建立计划咨询制度,促进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种社会参与的制度应当在我国计划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和充分的保障,是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    注释:  

  [①] 参见[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朱泱等译,4页,商务印书馆,1980。  

  [②] [美]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48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  

  [③] 参见武少俊主编:《国家发展计划概论》,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④] 参见吕汝良等主编:《国家计划学》,8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⑤] 《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页,人民出版社,1993。  

  [⑥] 参见吕汝良等主编:《国家计划学》,16-17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⑦]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  

  [⑧] 转引自[日]金泽良雄著:《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46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⑨] 詹姆斯·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301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⑩] [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6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1] 参见李刚:《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六卷,243-248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12] 参见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90页、86页注②,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13] 参见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55-66页,法律出版社,1998。  

  [14] [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朱泱等译,4页,商务印书馆,1980。  

  [15] [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11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6] 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转引自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38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7] 邱本著:《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39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8] [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255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9] 王源扩:《重构学科基础 远离国家本位》,载于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2001),439-44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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