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初关于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与我国曾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计划法曾被认为是我国整个经济法的龙头法。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计划法与计划一样备受冷落,或者虽


  就计划法与宏观调控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来说,计划法的立法目的或其中计划目标的实现,需要各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形态和联结又需要由计划法加以实现,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的局限性,也需要由计划法加以克服或避免,从而使得计划法的调整与各法律部门的调整直接相关。因而,计划法是一种更具有综合性的、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23]    三、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体系  

  计划法有其自身的制度体系。作为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的计划法,它首先由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构成。同时,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和法律规范,计划法的制度体系中还应包括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  

  (一)计划实体制度  

  计划实体法在狭义上仅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而在广义上则还包括产业政策法(主要是产业结构政策法)、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等。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是指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从供给方面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的法。由于各国的产业政策,尤其是产业结构政策主要体现在计划之中,因而认为产业结构政策法包含在广义的计划法之中是有道理的。当然,由于产业结构政策法与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技术政策法、产业布局政策法等一起构成的产业政策法,可以构成宏观调控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且其地位有日益突出的趋势,因而它也可不再列入计划法的体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与计划法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是指通过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来保障充分就业和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停滞和通货膨胀,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稳定的经济环境的法。例如,德国和美国先后于1967年和1978年制定了《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和《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其中,德国的《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各个领域和各种手段,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计划和年度经济报告,财政、金融、投资、外贸基本制度,联邦与各州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等,尤其是关于财政方面的制度极为精细,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也很完善。[24]  

  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由于在宗旨和核心上与计划法是具有一致性的,因而在存在计划法而又没有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国家可以在广义上归入计划法的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即狭义上的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和核心的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计划目标及其主要实现途径。具体的计划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这方面而形成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任务制度。计划任务是计划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具体化。对国家计划任务的规定是计划法的核心所在。从根本上说,国家计划的任务,在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和适应,并能有效的恰如其分的积极干预,具体地又表现为对国家实行一定的经济体制下经济规律运作的适应与促进。对国家计划任务的法律规范,昭示了计划的功能,对各具体计划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5]  

  2.计划体系制度。计划体系是指从不同角度表述计划内容而组成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计划的有机结合体。国家计划体系一般由以下各类计划系列组成:经济计划、科技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26];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全国计划和部门、行业计划。各个计划系列各自按照不同标识反映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和提出相应的条件。  

  3.计划指标体系制度。计划指标是计划内容、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和数量表现,国家计划指标则是对国家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和效率等总体性活动的特征和状况的数量界定。计划的各项指标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计划指标体系。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综合指标、结构指标和单项指标;预期指标和国家公共资金与资源的动员运用指标;指令性计划指标和指导性计划指标。其中,指令性计划指标是由国家下达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和保证完成的指标;指导性计划指标是不具有强制性、主要通过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其实现的指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计划总体上是指导性的,与传统体制相比,指令性计划指标已大大减少,指导性计划指标成为国家计划指标的主要性质和形式。在新的计划体制中,作为国家计划指标的宏观调控目标不分解下达,但由于要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努力保证实现。[27]  

  当然,具有政策性特点的国家计划的核心内容就是用政策体系来取代过多、过繁的计划指标体系,而提出与计划目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政策,使计划目标和实施条件政策化。  

  (二)计划程序制度  

  计划程序制度主要是规定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程序方面内容的法律制度。计划程序是计划主体作出计划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总和。它是计划工作的法定环节和步骤,是使计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主要保障。计划程序是计划的生命所在,是计划法的关键问题,甚至在狭义上人们将计划法就等同于计划程序法。就整体上来说,计划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计划的合理编制和有效实施,对计划内容、形式和计划主体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所以计划法具有程序法的属性。即使是持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的广义计划法观点,其设想将来我国计划法体系也是由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典作为统率,主要调整计划程序关系,而辅之以其他计划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计划的内容,主要调整计划实体关系。[28]可见,计划程序制度在计划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计划程序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计划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活动进行的,它带有主观因素,其中就可能存在不合理的主观因素,因而有必要运用程序制度对其加以必要的约束。计划程序秩序的本质就在于保障人们正确地行使计划权力(权利)和实现计划权力(权利)。  

  计划程序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问题: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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