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宪法的2004年修正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部分,甚至有人认为,在当代它是私有财产权最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如何制定时,宪法2004年修正案中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容,更有指导意义。至少,著作权法第一条与专利法第十四条,都实实在在地有了宪法依据。
进入21世纪前后,一些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2003年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而几乎在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最早的英国发表了《知识产权报告》。知识产权拥有量最大的美国,则在立法建议方面及司法方面均显示出了至少专利授予的刹车及商标保护的弱化趋势。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做何选择呢?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走了一些外国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这个速度,使相当多的人感到“太快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三年后,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的诉讼(以及“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开始大大增加,许多学者和企业开始感到了压力,抱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往回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过度,产生了失衡,提出应当重点打击知识霸权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而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像王选一类的发明家、谷建芬一类的音乐家,以及名牌企业(它们始终只占中国企业的少数),则一直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存在较大差距。
这种认识上的巨大反差,必然使我们在定位时产生困难。如果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者就在矛盾中把“往前走”和“往回收”这两种思想写入同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不太可能写好。思科对华为的诉讼、6C集团向中国企业索取使用费等事实,似乎支持着前一种认识。与地方保护主义结合的商标假冒、盛行的“傍名牌”,使国内诚信的名牌企业多数做不大,无法与国际竞争对手抗衡的事实。盗版使大批国内软件企业不得不放弃面对国内市场的自主研发,转而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市场做加工,以避开国内盗版市场,从国外收回一点劳务费的事实,又像是在支持着后一种认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这种制度利弊几何,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例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即不赞成在中国搞专利制度的人,至今仍认为专利制度阻断了企业无数仿制与复制的机会,对我国经济是不利的。不过,“温州制造”不断在国际市场上被“温州创造”所取代,后者成本远低于前者,获得却远高于前者的事实,应当使人们对专利制度的利弊十分清楚了。
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中国古语“有一利必有一弊”,不惟知识产权制度如此。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可使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至少,现在如果再让科技、文化领域的创作者们,回到过去的科技和文化成果“大锅饭”的时代,恐怕只有议论者,并无响应者。至于创作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上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权利限制”去逐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我们自己的长项例如传统知识保护不够,也可以通过逐步增加相关的受保护客体去解决。
总之,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使中国经济这头牛跑起来,袁隆平、王选等人已经做了,更多的创新者还将去做。我国一批真正能打入国际市场并且站住脚的企业,重工业中的宝钢、家电产业中的海尔、计算机产业中的联想,也正是这样做的。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以信息化促工业化”。
[三]
任何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都不仅有“平衡”问题,而且有前者服从后者的问题,不惟知识产权如此。任何私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所有权人与用益权人之间、不同权利之间,则是另外一种“平衡”问题。这两组问题是不应被混淆的。由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特定物)不太可能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因此在物权领域不太可能发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混淆的事。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无论是技术方案、作品,还是商标标识),由于可以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混淆的事就经常发生。现在的多数“知识产权平衡论”均存在这种混淆,而这又是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之前必须搞清楚的基本理论问题。另外,权利滥用现象的存在与否,与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水平的高与低,本不是一回事,也无必然联系。这二者也是目前被众多学者混淆起来并大发议论的题目之一。例如,在我国物权法尚未独立成法、物权保护水平不可言高的今天,滥用物权(如加高建筑遮人阳光、路上设卡阻人通行等)现象并不少见。所以,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中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与我们是否有必要宣布我国依Trips协议提高了的知识产权保护“超高”了,应当退回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只能分别研究、分别作结论。此外,如果谈到批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垄断地位,在专利等许可贸易中滥用权利,而居然不知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之中,已经有禁止性规定,从“不知”出发,大讲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则值得商榷。
近年来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专利对医药的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之间的失衡,等等。这些问题,引起许多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是必然的。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正如一位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所说,在探讨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在科技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永远缺少能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核心技术。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并拟出种种名为“最新”的方案引导别人去吃大锅饭,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作者,在侵权人以各种手段打压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们并非为私利而是为更多被侵权作者的利益,为繁荣文化创作而斗争。侵权人则无论冠冕堂皇地说些什么,却始终不敢触及自己靠侵权与欺世的“发家史”,不敢谈及非法获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这是人们很容易注意到的。 2007-03-0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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