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2
论文简述:〔摘要〕 民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国际上许多国家加快对我国传统医药的研究步伐,然而,在国内目前我国许多民族医

三、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与延续的源泉,我国民族医药之所以面临上述“内忧外患"的局面,内在原因在于创新机制的缺失。“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的刺激是鼓励创新最为有效的手段。脱胎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知识产权制度,正是满足了人们的这一需要应时代的呼唤而产生,它在客观上鼓励了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日新月异。因此,民族医药领域有必要引进知识产权制度。民族医药同其他发明创造一样,属于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具有商业价值,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之“流"不利的情况下,更应当“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高那些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仅仅给予弱保护,而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6〕
(一)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中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根据美国一个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分析,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60%的药品不可能被研究出来,65%的药品即使被研究出来也不会得到利用〔7〕。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我国1993年修改了专利法,开始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专利法相一致。
专利制度目的“在于确认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专有权"〔8〕,对于药品而言,专利所保护的是药品的核心技术特征。在原有传统知识基础上通过科技创新赋予民族医药新的现代科技内涵,提高现代科技含量,是可以适应现代专利制度要求,从而得到专利制度保护的。对于我国民族医药而言,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科技创新,获得专利权。
1、医药配方。民族医药在形成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方,我国许多民族由于没有文字,只是靠师徒口传心授或以祖传秘方形式存在,由于这些配方并未记载在以往的典籍中,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并没有丧失新颖性,只要这些配方疗效显著就应当授予其专利权。促使这些配方的所有者申请专利,这也是光大民族医药的重要选择。
2、现代剂型。我国民族医药的传统剂型多以丸剂、汤剂、散剂、酊剂等为主,患者服用起来很不方便,而且不便于运输和携带,因此,应用现代科技,将民族医药制成冲剂、胶囊、口服液、针剂等现代剂型,是可以获得专利的。藏药“奇正消痛贴"是以冻干技术改变原来的糊状药膏形状,药效并没什么改变,曾经获得香港华人发明博览会金奖和日内瓦世界发明博览会金奖,每年给生产企业带来两亿多元的收入。
3、医药新用途。既包括原有配方在其他疾病治疗中的应用,也包括在其他行业的应用。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近年来研究成功的“舒洁药物文胸"、“产妇春浴液"、“神女乐"洗浴液,“童热清"口服液等,大都是在壮医验方秘方的发觉整理基础上提出来的,投入开发后已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药材栽培、养殖技术。近几年来,外商与港澳企业纷纷“抢滩"民族医药企业,药材出口已经成为民族医药产业的非常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出口野生药材为主,但人们对野生药材的过度采伐与捕猎以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民族医药资源已经非常有限,许多民族地区特有的资源一旦被破坏,永久不可恢复,因此将具有重要医药价值的动、植物进行人工养殖、种植,并授予这些技术专利,是非常可行的,也是民族医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族医药应当发挥自己的专科优势,引导发明在该领域大做文章。在历史上由于各地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的差异,各少数民族在防病、治病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所积累的经验也各具优势,如藏医对高原疾病及消化系统疾病,蒙医对骨伤科和血液病,壮医解毒术等,对这些领域加快研究开发的步伐,一定会拥有更多自主的专利权。同时,在专利的开发上,民族医药也决不能套用“西药模式",脱离自己理论基础盲目追求有效单体、有效化合物提取,认为民族医药的现代化就是要开发像青蒿素这样的异类新药。而实际上,从植物成分中提取有效单体是西药界近年来在化学筛选遇到困境后所采用的新方法,以此种方法开发出来药品不是民族医药而是西药。
(二)商标保护
商标,简单的说就是商品的标记〔9〕。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标记,而且具有深刻的内涵。特别是药品作为维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商品,关系到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药品商标必须强制注册。同时一个知名商标,往往蕴涵企业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医药品牌是健康的需要,是民族文化的体现,是人类文明的结果,树立品牌意识是开拓市场,强占市场的关键"。〔10〕
我国医药企业的商标意识薄弱,表现为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平均40 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而日本武田药品株氏会社,在国外拥有注册商标7000多件,每年还有近300个申请。〔11〕因此提高我国医药企业,特别法制建设薄弱民族地区医药企业的商标意识尤显重要。
民族医药企业在商标名称和图案的选择上应当深深根植于本民族文化底蕴之中,使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较强区别性,使人们一看到该商标就与该民族所特有的风俗、传说故事等联系起来,从而形成深刻印象。还应充分应用各种新技术(数码防伪、印刷工艺防伪、材料防伪等)保护商标,提高仿冒门槛。商标战略应当前瞻性的考虑到海外市场需要,及时扩大商标注册地。
我国许多民族地区由于环境、气候、温度、阳光等自然条件,有许多在国内外有享有声誉的道地药材,如云南的三七、宁夏枸杞、长白山人参等,这样药材质量最佳,人们更愿意选择使用,因此原产地标志有重要经济意义。在国外,如韩国,将其对外出口的人参注册“高丽参"商标,列为国家专卖,这即有利于提高本国药材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又可以对本国药材进行有效保护与控制,我国作为药材出口大国,更应当采取类似的措施。
(三)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 商标之外,依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对医药行政保护主要体现为中药品种保护和新药保护,同样适用于民族医药(“仁青芒觉"①1997年被国家卫生部批准为国家重要保护品种)。
1993年,我国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品种保护对象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经列入国家标准的品种,其保护期限为,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2007-03-0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复制地址http://lunwen.52xoyo.com/law/030215U42007.html 论文
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发表看法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评论
返回论文网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