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跨国公司并购概述
(一)企业并购及跨国公司并购
1.企业并购
所谓并购,英文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缩写“M&A”,亦称兼并收购,是指一家或数家公司重新组合的手段和形式。[1]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这样给予解释的: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2]而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用现金、股票或债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或者称为目标公司)本身或其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行为。”[3]
兼并与收购的表现形式及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但两者本质上都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反映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从经济意义上讲,公司兼并和收购行为的目的都是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扩大规模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因此,简单地将兼并和收购区别开来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现今社会并购浪潮向广泛和纵深推进,二者区别逐渐减少,“并购”已经成为企业经常性的活动,它也成为经济、法律上的常用语。笔者认为,公司并购实际上就是指经由收购行为而完成的兼并。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上市公司的收购,又包括股市外通过产权而完成的收购。而这里的兼并既包括吸收合并,又包括对另一公司控股权的获取和新设合并。
2.跨国公司并购及其分类
谈及跨国公司并购,我们首先必须对跨国公司作一个简单的论述。事实上,在英文文献中,有关跨国公司的名称多种多样,而跨国公司的定义更是数不胜数。在这众多的跨国公司的定义中,《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所表述的跨国公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其解释是这样的:“本守则中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并购就是指某一家跨国性企业或若干家跨国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股东权益之特定归属权即企业产权进行重组的自主性商业活动,跨国公司通过收购而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兼并。[4]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并购是公司并购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跨国公司并购可以分为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和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或跨国公司的跨国并购)。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其实质与国内企业并购相同,而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 Acquisitions 或 International Mergers & Acquisitions)更是一国国内企业并购的延伸。众所周知,某一国企业以并购他国企业的形式进入他国市场,即可成为跨国公司。因此,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就是指一国跨国性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资产收买下来。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而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是指某一跨国性企业在其国内以某种形式并购本国企业。
(1)依取得企业经营权的方式,可以将跨国公司并购区分为跨国合并和跨国收购。
跨国合并是指属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把其资产和运营整合起来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实体。
跨国收购是指一个国家的一家公司获得对另一个国家的一家公司资产和运营的控制权,使其成为自身的一个分支或附属机构。
(2)依行业的相互关系,可以将跨国公司并购区分为发生在相同产业内部的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平行型并购,基于顾客和供应方或其他买卖双方关系的垂直型并购,以及以分散风险、追求规模效益为目的的无关联产业之间的集团型并购,即,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亦称水平并购、垂直并购和复合并购)。
平行型并购,系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平行型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世界市场份额或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垄断或寡占实力,且风险较小,并购双方容易整合。但是,由于此种并购方式容易形成垄断,有碍市场竞争,因而许多国家皆持谨慎态度,它一直是反托拉斯法的管制重点。
垂直型并购,指处于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跨国公司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垂直型并购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和产成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垂直型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但是由于垂直型并购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没有参与合并的生产商再不可能与合并了的销售商进行交易;第二如果生产商在其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该势力对受控制的销售商所处的市场也将发生影响,这即是说,垂直型并购所损害的竞争不是参与合并的企业间的竞争,而是损害他们之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与第三方企业开展的竞争,它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
集团型并购,系指平行型跨国并购与垂直型跨国并购相结合的企业并购,即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集团型并购是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它有助于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危险,兼具平行型并购和垂直型并购的优点,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另外由于它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有客户或供应商关系的公司间的并购,因此,它们对竞争没有直接的限制性影响。
(3)依跨国公司并购的付款方式,可以将跨国公司并购区分为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杠杆收购。
所谓现金收购,是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现金的形式可以是银行汇票、支票、电汇或现金付款证书。
所谓换股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由目标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交付给收购方,并从收购方处取得收购方所发行的股票;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将目标公司的资产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收购方股份,将该资产交付给收购方并从收购方处取得相应数量的收购方的股票,其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成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一些原股东成了收购方的一些新股东。其又被称为“纸对纸交易”。 2007-03-0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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