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级层次的立法来讲,部门行政规章由于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因而其在国家立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根据废弃物类型、循环流程和部门职权的不同,可以把部门循环经济立法分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贸易、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制定主要工业废弃物和厨余垃圾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标准、经济贸易、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及其零件的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和城镇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木材节约、代用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以上规章应包括促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和促进循环科技研发的管理办法。此外,国务院税务、财政、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补贴、信贷等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由于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条条分割的缺陷,因此只有采取部门联合立法和衔接立法的机制,才能满足循环经济点、条、面协调发展的需要。
六、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德国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4条(循环经济的原则)规定,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其次是利用和用来获取能源。[12]这些原则在国际上被简化为4R原则,即Reduce(减量),Recover(再生)、Reuse(再用)和Recycle(循环)。结合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4R原则可以体现为:
(一)科学规划与合理开发的原则
科学规划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首要措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规划、森林规划、污染防治规划、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规划、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等。科学的规划可以克服经济发展过程的片面性,克服市场失灵的缺陷,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对于循环经济,科学的规划能够高屋建瓴,在全社会和有关行政区域建立跨企业、行业和园区的资源循环利用网络,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发挥生态环境的最大效用,逐步减少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给生态环境带来的资源索取、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负荷。
合理开发是指在规划的指导下,矿产、土地、生态环境的开发者科学地安排资源和生态环境开发时间、范围、进度、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和生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清洁生产与清洁经营的原则
清洁生产和清洁经营是指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如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废物增加问题,欧洲委员会于2003年展开了将废弃物由末端回收为主转移转为以源头减量为主的咨询和协商工作。[13]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第8条规定,要努力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助于降低环境符合的原材料、劳役等,以防止环境污染;该法第24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了促进对再生资源及其他有助于降低环境符合的原材料、制品和劳役等的利用。荷兰1990年的《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防止或限制垃圾的产生。该原则对于我国的工业企业来说,通过工艺改革、新工艺引进与生产环节优化,可以加强污染的末端治理,可以把废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改革不合理的产品与原料结构,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原料和产品,可以用无毒无害或少毒少害的原料来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用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用对环境影响或损害、危害最小的产品来代替那些对环境影响或危害较大的产品。对于农业生产来说,通过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或化学农药、生物肥料以及生物固氮等技术,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可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发展生态农业。
(三)产品与包装再用原则
产品与包装再用是指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如家电和电子产品包装材料的回收再用,应当严格限制一次性签字笔、手机、餐具、水杯等的生产和进口。
(四)产品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原则
产品再生利用或资源化是指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如荷兰1990年的《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防止或限制垃圾的产生;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应被使用超过一次以上或应以一种使用后有效的方法加工或再生加工,使它们比原来看上去像为同一种目的或其他目的而生产出来的;应想办法把使用过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制成能源;禁止在企业外以存放在地上或地下的方式丢弃垃圾。根据这项原则,在我国,一些废旧塑料、金属、玻璃回收后可以重新入炉制成新制品,废纸制品被回收后可以制成纸浆,农业和城镇生活废弃物根据其特性可以堆肥、生产沼气,缺水城市的市政中水可以回用。对于不能再用但含有贵重金属的电子产品及其元件,只要符合基本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就应拆解后提炼回收。
七、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使循环经济产业有利可图、有机可乘、有章可循。一是注重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把制度的建设贯穿于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规划与开发、资源的流通与利用、产品消费、产品与包装再用、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全过程,不留死角。二是注重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科教支持、行政引导、市场推进和经济刺激的作用。三是注重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在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把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移植进来,并使之本土化。如在借鉴德国的规模化资源再用和再生利用机制时,既要考虑科技的劳动替代和高效作用,又要考虑我国劳动力众多就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四是注重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平衡性,既要平衡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又要保证资源、收益、义务和责任分配的公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循环经济增长的效率。 2007-03-0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