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2
论文简述:摘要:循环经济不仅要求技术层面上的资源利用创新,它还表现为一种发展模式的变革,因而被德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本文首先从国内和国

    我国已经提出,用10年的时间建成10—20个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建成2000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30个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若干个地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使我国的废纸、废塑料、包装材料、大宗工业和生活废物减少20%以上,争取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国范围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由于存在以上问题,这些目标的实现尤其显得艰难,因此在法治的社会里,首先必须加强循环经济法制的建设。而要作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分析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点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关于点上即单个企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制问题,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该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在该条的理论指导下,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经济和技术措施;第8条规定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奖励机制;第17条规定了包装物的回收利用问题。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作为专门性法律,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污染预防、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为企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套比较抽象的法律解决机制,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9、10、13、16、19、20、26、27、35、39条专门规定了企业内的资源循环利用问题。但关于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的建立、强制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经济刺激机制的可操作化、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规范的设立、循环信息的公开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
    (二)面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关于面上即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制问题,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缺乏专门的规定。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第17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利用问题。在其他农用废物的循环利用方面,在行业内和跨行业的废物综合利用问题,如生产者把回收来的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委托给专业单位处理回用的问题,缺水城市的中水回用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全面。2002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9条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之间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问题;第10条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信息和服务;第13条规定了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和标准的制定问题;第16条规定了政府优先采购和鼓励公众购买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问题;第26条规定了企业废物、余热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的问题;第35条规定了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增值税减免问题。由于这些规定基本是围绕企业的清洁生产而展开的,所以其附带的面上循环经济效果只是辅助性的和不系统的。如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问题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问题,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间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问题,《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性质规章尚未加以系统化和明确化。
    (三)综合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有些循环经济法律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余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且原则,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因此有必要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循环经济促进》和专门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我国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应确立的指导思想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正如日本2000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所确立的,是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和循环型的社会,或如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第1条所具体指出的,是促进循环废物管理,保育自然资源,确保废物能被以环境兼容的方式得到处理。[5]以上法制建设的问题决定了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必须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我国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确立自己的指导思想。
    (一)科学发展的思想
    科学发展观要求摈弃资源—产品—废弃(含低水平的回收利用)的传统资源利用和经济增长模式,推行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使用的生态性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值得注意的是,循环经济的模式并不简单地意味着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从深层次上看,它强调的是既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文明需求,又能控制资源的消费,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生态和生活环境需求,最终建立环境负荷小但能持续发展的文明社会。因此循环经济是一场集绿色生产、经营和消费模式于一体的变革,是一种发展理念的变革,是人类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统筹发展的思想
    统筹发展观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相统筹,也就是党的十六大强调的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的思想,包括纵向统筹和横向统筹两个方面。纵向统筹是指在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全国与区域、区域与其辖区内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筹。横向统筹包括产业统筹、负担统筹和保证措施统筹三个方面。产业统筹是指在推行循环经济的进程中,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相统筹;负担统筹是指推进循环经济,应统筹考虑企业和区域的就业与社会保障负担、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欠债、企业债务和区域财政负担。保证措施统筹是指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行政、宣传、法律、教育和科技发展等措施的保证力量,不可偏废。
    (三)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思想
    循环经济既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经济,也是一项以人为本的社会经济,因此循环经济的施行既要遵循自然规律,还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政治规律和行政规律。
2007-03-0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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