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循环经济不仅要求技术层面上的资源利用创新,它还表现为一种发展模式的变革,因而被德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本文首先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论述了中国实行循环经济的意义,分析了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从点和面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了解决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充分考察国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应树立的指导思想,应构建的法律体系,应确立的基本原则及应建立或完善的主要法律制度。最后,本文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的前景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What Recycling economy embodies not only is an innovation of resource-using technology, but also is a change of developmental mode. So recycling economy was identified as national developmental strategy by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Germany, Japan and so on. In this article, th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urposes on realization of recycling economic strategy are studied, and developing statue and its main problems are analyzed. Then from aspects of point and side, the author expresses the defects and shortage of Chinese recycling economical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author studies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cycling economical legislation and systems, and then searches after conductive ideas that should be built up, legal system that should be constituted, basic principles that should be identified, and main systems that should be adopted or perfected. In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prospect of Chinese recycling economical legisl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ecycling economy.
Key words: Recycling economy; legislation; syste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全球性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蜕化现象。由于很多自然资源是可耗竭的,环境容量也是有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必须重新认识自然,遵守自然规律,摈弃传统的依靠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粗放式经济,采用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节约性经济。为此,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的经济学概念。经过多学科近40年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已具备经济学、社会学和环境科学三个方面的综合含义,它要求在物质不断循环和能量不断梯级利用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把资源开发、生产、运输、经营、消费和废弃的全过程经济和社会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资源再用或再生”的闭环型物质流动过程,使物质和能源得到最合理和充分的利用,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才引起我国的重视,2003年才在法律的层次上被《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采用。但从环境法学的视野看,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两个相关但又有区别的一组概念,前者规范的是点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等问题,而后者却点面俱到,不仅关注点上的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清洁生产问题,还在区域、全社会乃至全球层次上从技术上和发展模式两个方面强调最有效的资源消耗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的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防止不应有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必须以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的义务和责任为主线,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机制等融为一体,加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法学研究。
一、我国加强循环经济的意义
(一)从国内层面看
多年来,我国基本上走了“高开采、大生产、低利用、高排放”的粗放式工业化道路和“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消费道路。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当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持续一段时间后,其对资源的无偿或低价消费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就会达到一个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上,资源索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本上能够为大自然如接受或消纳,经济增长给人类带来的好处基本上与我们的生活目标即物质、精神生活和生态需要基本一致。如果不对这种发展模式加以变革,那么这个临界点一旦打破,虽然政府和工业税收收入会在短时间内增加,人民的物质和某些精神福利也会得到暂时的提高,但时间越长,环境污染就会越来越严重,生态退化会越来越普遍,资源会越来越稀缺,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福利就会不断地被损害,最终出现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的恶性循环现象。恶性循环如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天然的生态资本就会用尽,经济增长的后果就会与我们的物质、精神和生态环境福利协调发展的生活目标严重背离。[1]因此,必须改变高资源消费、高污染、高废弃和高生态破坏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
要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必须从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等环节入手,不仅要解决单个企业和其他资源消费主体的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废物资源化、环境污染减量化等问题,实行清洁生产,还要从面上即企业群、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乃至全社会来通盘考虑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利用问题,解决资源的再生与循环利用信息网络、废物的再生生产网络、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网络建设问题,减少人类对环境的索取,给自然一个休生养息的机会。
(二)从国际层面看
从国际贸易方面来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高附加值特色产品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普通产品,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又常常滥用WTO有关保障措施和一般例外措施的规定,在环保、价格、数量等方面建立了难以逾越的贸易壁垒。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创收能力有限。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依照WTO有关国民待遇等条款的规定在发展中国家大肆宣传自己的消费模式,侵占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国内贸易市场,出口本国生产过剩的消费品,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调控能力也有限。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要想保护自己的国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在不断发展的世界上立足,不得不从发达国家引进一些高端技术,购买许多高科技设备和产品。而这些设备和产品是高附加值的。为了凑足采购资金,在国内财政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大量出口自己的低附加值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允许发达国家以低廉的成本在本国掠夺式地开采本国资源,容忍甚至鼓励发达国家把一些发达国家禁止或受公众强烈反对的高污染和生态破坏产业转移到本国。在这个貌似公平的国际交易中,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科技比较优势保育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储备了自己丰富的战略资源。因此,在环境容量和资源储量的竞争方面,发展中国家又处于劣势。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环境和资源安全,防止资金因进口大量资源而流失给发展中国家,在法律中宣告了资源再用、再生和循环利用的作用,并规定了相关的强制实施机制。如1965年的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第1条指出,每年有数以百万吨的可以再生的物质被不必要地填埋,再生和保育这些资源可以减少本国对外国资源的依靠和本国的资源进口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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