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2
论文简述:二、遗产税课税要素探讨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它们反映了税收制度中的实质内容,规范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法构成要素分为实体法要素和
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采用免征额办法,无论征税对象的数额多大,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免征额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征税面的大小,即纳税人的多少,进而影响到其税收功能的实现。对遗产税而言,征税面指理论上的纳税人即被继承人占总死亡人口的百分比。

    有些分遗产税制国家的免征额规定中,基于照顾和保障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和经济利益,往往对被继承人的配偶以及子女等关系较亲近的人给予一定的免征额。 对于这部分人的利益,由于我们已在扣除中予以考虑,在免征额部分就不再区分了。

关于中国遗产税免征额的数额,学者们的意见不尽一致。 有主张10万元的,有主张80万元的,也有主张100万元的,甚至还有提出300-350万元的,相差十分悬殊。[10] 但是所有这些主张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较为详细的依据,那么遗产税免征额的确定,究竟依据的是什么呢?

    我们首先考察免征额大小对遗产税制度本身的影响。如果免征额定得太高,则征税面太小,纳税人过少,不仅严重影响遗产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同时也起不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但是,如果免征额过低,会使大多数中等收入的家庭成员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人,从而导致一方面遗产税削弱了大多数家庭财富的必要积累能力,对储蓄和投资等方面都将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公平原则。由此本文认为,免征额的确定依据,除了要突出体现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缓解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方面的功能外,还要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政策上的需要等因素,如通货膨胀率的变化,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费用的增长等等。同时,免征额还应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进行适时的调整,增加税收的弹性,使遗产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状况。

为了突出遗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同时体现遗产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本文提出用征税面确定免征额的方案:即根据我国生活水平、贫富差距以及政策上的需要,首先确定征税面大小,再在统计数据的支持下,由征税面反过来确定免征额的具体大小。

 

1     征税面大小的确定

         贫富差距

生活水平

小(基尼系数<0.3)

大(基尼系数>0.4)

人均GNP>10000美元

可不征遗产税。如果征收,主要目的不是调节收入分配,因此征税面会比较大,>10%。

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征税面较小,1-10%。

人均GNP <1000美元 2007-03-0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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