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亲朋好友间交往送礼现象十分普遍,而长辈赠送晚辈贵重礼物的情况也不鲜见,所以我国遗产税法规定的赠与限额应适当提高。建议我国小额赠与的免征额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同一受赠人的金额,不得超过遗产税免征额的5%。
有学者提出,“对遗赠贫困者的部分也应纳入扣除之列”。[9] 笔者认为,将遗赠贫困者的部分作为扣除似为不妥,这是因为:(1)不利于鼓励勤劳致富;(2)如果对此部分遗产无限制扣除,遗赠者和受遗赠者有可能达成某种协议,造成逃漏遗产税。对贫困者的赠与或遗赠财产如果是小额财产,则予以免税;如果超过小额赠与的标准,则应纳税。 但是,为了鼓励富有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提倡社会性、规模性地捐助,对于被继承人赠与国家、慈善机构、公益事业等的财产应该全部予以免征。
第四,被继承人配偶、生前抚养、扶养、赡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西方税收学者认为,税收应避免偶然性,避免和限制那些不应得利的某些人偶然得到一笔财产。对遗产税而言,就是应当保证与被继承人关系比较亲近的、对遗产的创造产生过直接影响的近亲属得到更多的利益。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行为,对被继承人的配偶而言,实际上就是被继承人对继承人在其生前所负义务的一种回报;而对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而言,是对未尽抚养、赡养义务的一种补偿。基于此,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一般规定,对继承人按照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而适用轻重不同的税率。如荷兰规定,配偶适用最高的扣除额和最轻的税率。 瑞典给予配偶和子女的累进数额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继承人。这一观点也是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标准的。因此,我国虽然宜实行总遗产税制,但分遗产税制的这一明显优点也可以合理地借鉴,以使税制更为公平合理,易为人们接受。如,可以考虑规定,由被继承人抚养、扶养、赡养的人,主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维持他们正常生活的必要生活费用,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予以扣除。
第五,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第六,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合法债务。
第七,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缴纳遗产税的,该财产从应税遗产总额中扣除。
第八,境外遗产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已经缴纳遗产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是抵扣额不得超过依照我国遗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基于以上扣除项目考察,得到应纳税遗产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遗产额=遗产总额-扣除
(三)免征额
2007-03-0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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