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09
论文简述:目 录 内容提要………………………………………………………………………………0 关键词…………………………………………………………………………………0 概

目    录

内容提要………………………………………………………………………………0
关键词…………………………………………………………………………………0
概述……………………………………………………………………………………1
一、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来……………………………………1
二、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2
三、正确把握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原则界限…………………………5
四、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应注意的问题…………………………………8
注释…………………………………………………………………………………12
参考文献资料………………………………………………………………………12

内容摘要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增强,使人们重新认识家庭对于个人的价值,并对婚姻家庭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不再满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对家庭的解脱,这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间。近年来,所谓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妨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致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作用,据粗略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处的离婚案件中,以这类妨害婚姻关系为原因的占20%—30%。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情况表现的纷繁复杂。
笔者在本文中,首先从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概念的由来谈起,分析讨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认定原则界限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以期望通过以上论述使读者看后,进一步界定清楚这一概念,从而力争法律能科学地解决和正确处理好我国“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问题,实现立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们每个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们民族的复兴和人类更加文明进步的事业中去。

关键词:   第三者    婚姻家庭    通奸    姘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健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其中既有占主流的积极向上的新气象,如婚姻法倡导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已为社会所普遍认同;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消极现象,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因为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增强,使人们重新认识家庭对于个人的价值,并对婚姻家庭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不再满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对家庭的解脱,这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间。
近年来,所谓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妨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致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作用,据粗略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处的离婚案件中,以这类妨害婚姻关系为原因的占20%—30%。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或听到这样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想分析讨论一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依照人的思维最基本的方式,分析某一问题,首先须认清要分析的对象,对象未认清或认错,以后的分析肯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故而,笔者认为在分析具体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之前,首先应该清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内涵。
一、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来
一提到“第三者”,人们马上就会把他与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者联系在一起。在当今中国,“第三者”的概念已被我国社会和法律赋予特定的含义,始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刚刚实行改革开放,西方国家的性解放观念开始涌入我国社会生活,一些人置我国的婚姻家庭道德于不顾,肆意攻击他人家庭,与合法夫妻较量,通奸、姘居,直到于拆散他人家庭。民间就把这种人称之为“第三者”。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最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与新的法规是不矛盾的,在现实仍有司法效力。它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该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直到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处理通奸姘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均是照此办理的。在此前后,在法规上即很少见到以其他含义使用“第三者”的概念。①
实际上,在学术界也存在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争议,但并未见明确对“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义的。有人建议将“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为通奸姘居,但并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认。诚然,“第三者介入”行为,必须是通奸姘居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主张把所有的通奸都认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②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经特定化了。
二、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一词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的;“第三者介入”是从行为本身来讲;“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词中所说的“婚姻家庭”代表的是某种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而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纯粹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一些婚姻家庭行为或事务。③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首先,从主体来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称之为三角恋爱关系。其次,从特定主观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所以,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从特定客观后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实际发生了两性关系。只是在内心里羡慕某人,企图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目前,从司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也已被公认。
2007-02-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民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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