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为贯彻婚姻法所做的意见和批复当中,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配偶权作为基本的身分权,尽管我国立法未采纳这一概念,但作为一种学理上的探讨并未停止,配偶权是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的。确立配偶权,旨在保护合法婚姻。配偶权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为私权利;其内容具有复杂、多元性。配偶权还是一个建构性概念,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配偶权的主体仅仅指的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其内容具有多元性、复杂性。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但又不限于此,它还含有人身、财产内容。
【关键词】:配偶权 建构性概念 法定性 约定性 身份权
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概念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这种认可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被人们确定下来。当人们自由选择婚姻时,也就意味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某种安排达成了协议。
一 配偶权的属性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又有学者谓之身份u。而所谓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基本的身份权之一。它包括以下含义:
1 配偶权属于专属民事权利,依附于特定主体——配偶双方,具有非固有性;
2 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 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 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
根据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是婚姻法中的一个概念,这点无庸质疑,那么,婚姻法又属于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u,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故而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利。之所以配偶权为私权:首先,配偶权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其次,配偶权规范的是市民社会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政治国家关系。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本质的私法属性;再次,配偶权设立的首要且主要目的是规范夫妻间权利,保护婚姻弱势一方合法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2 配偶权内容具有复杂性、多元性。
有关配偶权的内容,是最具争议的部分。既然配偶权规范的是夫妻一方依据其为另一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样的权利和义务就必然会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婚姻家庭生活内容的繁杂,使得配偶权的内容不单单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而且还包含了一些基于配偶身份而取得的财产权、人格权等等。但这些基于配偶身份而取得的非身份性权利又与一般财产权、人格权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说配偶权的内容是复杂的。至于配偶权的多元性,指的是配偶权虽然是夫妻之间享有和承担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在某些内容上,比如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其义务主体却不仅仅限于夫妻任意一方,还包括了不特定第三人v。由于配偶权内容的复杂性,又根据民事权利一般理论,使得配偶权可分为绝对配偶权和相对配偶权。绝对配偶权,一方或双方配偶可对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相对配偶权,即指一方配偶只能对另一方配偶主张的权利,比如请求扶养权。笔者认为,鉴于配偶权内容的复杂性、多元性,配偶权设立则应遵循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换言之,即配偶权还可分为法定配偶权和约定配偶权。法定配偶权指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配偶权;约定配偶权指夫妻双方约定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配偶权。配偶权体系中的很多内容具有绝对权性和直接支配性,将人们赞同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夫妻之间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符合确定纠纷处理的标准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夫妻利益;由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的一般共性,这使得配偶权的绝大部分内容都能为法律所规定;又基于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考虑,以上因素,决定了配偶权设立的法定主义是必要的。但是基于配偶权的私权性质,配偶权体系中还有一些内容属于相对权。成文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或将会发生的情况的自身局限性,法定主义将与情事变更相冲突;又婚姻关系受文化风俗,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双方对配偶权内容的理解有较大的差异,因此,配偶权又不宜完全以具体的规定加以限制,而应留出一定的空间。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创设性法律没有规定的配偶权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破坏公序良俗即为合法。
3 配偶权概念的建构性。
建构性概念指法律自己创造的概念。包括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如法人)和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u,配偶权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是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而不是描述事实的概念,在整个法律推理过程中起到一种媒介作用。配偶权概念的本质在于一种指代功能,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使得法律推理简明而形象。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之间权利分配义务分担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其评价意义在于:便于夫妻双方及其他人参照法律或契约,设计和规划自己的身份行为或影响他人婚姻的行为,准确预期自己的后果,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指引,符合正常生活秩序,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其救济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经济赔偿,以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公平”。u
由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配偶权决非单纯的身份权,它是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具有多重权利属性。
二 配偶权的主体
配偶权的主体与配偶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概念。所谓配偶权的主体是指享有配偶权的人,而所谓配偶权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配偶权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很明显,配偶权的主体是配偶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配偶权的主体仅仅指夫妻双方,在绝对配偶权中,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虽负有不作为义务,但第三人是配偶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并非配偶权的主体,不享有配偶权利。
关于配偶权的主体,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主体的法定性。就是说能够取得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配偶权的人,必须是合法缔结婚姻的夫妻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合法要件的,或者并不以夫妻名义而同居生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尽管可以享有和约定与配偶权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不是配偶权,不能寻求配偶权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救济。第二,主体的特定性。配偶权是一种契约性身份权v。民事契约具有可转让的性质,身份则不可转让。配偶权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在一个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让渡自己的主体身份。第三,主体的双方性。配偶权存在的前提必须是夫妻双方均存在于特定的配偶权法律关系之中。如果任意一方去世,除了根据有关继承的规定,另一方配偶可能依据其配偶身份而获得继承权之外,其他配偶权归于消灭。如果是夫妻任意之一方下落不明或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外地等情况,则配偶权就不可能圆满实现。
2007-02-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民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