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选择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6-12-08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一个弱质产业,对农业的适当保护是农业生存和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农业保护的特点,一是保护力度不足,二是保护措施不适应WTO规则要求。加入WTO后,随着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农业的竞争劣势更加明显,其生存和发展面

[内容提要]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一个弱质产业,对农业的适当保护是农业生存和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农业保护的特点,一是保护力度不足,二是保护措施不适应WTO规则要求。加入WTO后,随着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农业的竞争劣势更加明显,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WTO农业政策框架内,转变保护政策,提高保护力度。

[关键词] WTO  农业保护  政策选择

    一、我国的农业保护现状
    较长的生产周期和对自然条件的高度依赖等原因使农业成为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这种产业弱势决定了对农业支持与保护的必要性。农业保护一般包括国内支持和边境保护两个环节。国内支持主要是通过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克服其产业弱势,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和生存与发展能力;边境保护主要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克服国内农业的比较劣势,以保护国内市场并扩大出口。我国的农业保护,一方面是保护力度不足,二是保护措施不能适应WTO规则。
    在国际上,对农业的保护力度用生产者补贴增殖(或叫农业综合保护率即PSE)来反映。日本的农业保护程度最高,其PSE为75%,美国42%,欧盟48%,台湾25%。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实施的却是负保护。1978年前的29年中,农业每年要给城市贡献153亿元; 到80年代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净转出资金增加到1400多亿元。90年代以来,对农业的负保护依然十分严重。1993年从农业部门净转出资金高达2194.5亿元,PSE值高达-24.07%;1994年净转出资金1284.04亿元,PSE值为-7.79%;1995年净转出资金1406.3亿元,PSE值为-4.99%。从1996年开始到1999年,我国用了4年时间才基本消除对农业的负保护。对农业的长期负保护,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生产条件恶化,资源大量外流,强化了农业的弱质特征,加剧了农业的产业弱势,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的长期负保护,还导致农业生产效益低下,成本上升,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削弱。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护不仅力度不足,而且保护措施与WTO规则存在冲突。WTO农业保护规则的核心是对能引起贸易扭曲的政府政策进行限制,以实现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和平等竞争。我国目前的保护措施,如国内支持方面的价格补贴、生产补贴,边境保护方面的出口补贴、配额限制、许可证管理等都与这一规则冲突,相反,WTO支持的政策如“绿箱”政策在我国的实施却很不完善。这样,在加入WTO后,目前具有正效应的保护措施将失去效力。我国农业保护政策必须纳入WTO的政策框架内,适应WTO的规则,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保护,一方面在总量上要加大力度,另一方面在内容和形式上要进行必要的转变。
    二、WTO农业政策对我国农业保护的影响
    (一)WTO农业政策
    WTO农业保护政策框架是在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中确定下来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市场准入。(1)降低关税。对所有农产品关税进行约束,并在6年内将农产品进口关税在基期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平均降低36%。发展中国家平均降幅不少于24 %。(2)取消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即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
    2、关于国内支持。(1)国内支持减让的对象是指除属于“绿箱”政策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其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投入补贴等。(2)国内支持总量(AMS,即上述减让范围内所有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减让的临界点为基期1986 —1988年平均年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 %),若AMS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就无需削减其国内支持。(3)发达国家要在6年内将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 %的AMS削减20%,发展中国家按发达国家的2/3比例削减。
    3、关于出口竞争。(1)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措施范围包括:因农产品出口而实施的直接补贴,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或处置政府库存,资助生产者的出口补贴、市场营销补贴、交通运输补贴,根据农产品纳入出口产品范围而定的补贴。(2)6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削减21%。
    (二)WTO对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制定只能在WTO的框架内进行选择,这使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空间大大缩小。
    1.市场准入的保护空间缩小。(1)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采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控,如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等。加入WTO后,我国将失去所有非关税手段。显然,非关税政策手段的丧失,不利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宏观调控。(2)中国不具有将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合法地转化为关税的手段。按WTO规则,关税成为唯—的贸易保护手段后,各国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将转化为相应的关税值,并纳人关税体系一并实行减让。由于减让基期即1986 —1988年我国的大部分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因此我国将无法使用贸易规则规定的关税化的手段。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手段的丧失,同样不利于对农业的贸易保护。
    2.国内支持政策空间缩小。根据WTO规则,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约为485亿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为57亿美元,这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低水平,与发达国家比较更低,如美国减让后为191亿美元,日本为283亿 美元。
    3.出口竞争的保护空间可能缩小。出口补贴是增加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WTO 规则虽然对其进行约束和削减,但由于大部分成员有巨大的基数,即使削减后仍可继续使用补贴。在世界贸易组织第五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为推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进程,中国代表团宣布进一步降低关税、消除关税壁垒的同时,也宣布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这将很不利于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三、加入WTO后加强我国农业保护的若干思路
    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随着国外优质、低价农产品的涌入,随着国外大型农业集团对国内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渗透,我国农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危机。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力度是我国农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在WTO框架下,只有转变保护政策才能实现对农业的有效保护。
2006-12-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业经济学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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