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全景分析和建议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6-12-08
论文简述:摘要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关系极为密切。药品流通领域的效率高低对药品价格又有着强烈影响。我国目前的药品流通领域中尚存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将对我国目前尚处于培育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不利影响,增添了人们享受医保的负面压力。本文针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现状作
摘  要 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关系极为密切。药品流通领域的效率高低对药品价格又有着强烈影响。我国目前的药品流通领域中尚存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将对我国目前尚处于培育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不利影响,增添了人们享受医保的负面压力。本文针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现状作出分析,并结合国外药品流通领域的成功经验,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关键词 药品流通领域 ; 环节链 ;设租 ; 寻租 ;  交易成本 ; 药品流通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药价虚高困扰着广大患者。药品从生产厂家直至零售终端(医院或药店),历经多层环节,每经历一个环节,药价就被不合理地提高一次,相关报道早已屡见不鲜。 
为了抑制流通领域的药价虚高,我国在2000年7月7日,针对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出台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理论上,药品招标是一种减低交易成本的“阳光工程”,广大患者会直接受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弊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认为,实行药品招标前会导致个体腐败,招标后则演变成一种集体腐败,  
    上述反常现象均产生于药品流通领域,因此,有必要结合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特殊性来透视整个流通环节里的每一个环节,并借鉴国外的相关成熟经验,用以弥补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中长期存在的缺陷。 
一、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特殊性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至少会表现出以下四个特殊性 
(一)不完全替代性 
药品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同类药品的在使用时无法完全替代。换言之,药品在使用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专用性。 
(二)效用的两重性 
使用不当或失之监管,就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消费的信息不对称性 
患者虽然是购买主体,但药品购买的选择权却被拥有专业优势的医务人员掌握,患者不可能因为药价高或药量大而拒绝购买,因而相对被动。 
(四)需求的价格弱弹性 
药品价格的上涨对其市场需求量变动的影响甚微,药品价格即使虚高数倍,消费需求也不会因此同比例减少。 
药品的上述特殊性质,迫切要求它在流通过程中,必须将其安全性、有效性、专用性放在首位,而不是其赢利性和商品性。 
二、药品流通环节链中的利益分配 
为了能够更加详细地透视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价格上涨,在论述药品零售终端这一环节时,笔者将重点阐述医疗机构,使整个流通环节链更具有一般性和代表性。 
通常情况下,药品从出厂直至进入医疗机构,大致历经这样一条环节链:药品生产厂家       药品招标机构―― 药品批发公司——  药品代理商——  医院相关人员    患者。在整个环节链中,患者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在制定自己的“潜规则”设租,层层设租必然导致层层寻租,药厂会将所有的额外费用全部计入成本,最终都将转嫁给患者。 

(一)药品生产厂家及其“销售部”――代理商 
此处有两点需要补充说明 
首先,生产厂家原本属于生产领域的范畴,为何将其纳入流通领域中论述? 
厂家虽属生产机构,但它能通过一些做法使自己获得额外的隐形收入(或者说不合理地降低了生产成本),这就相当于使药品在生产过程中暗含了一次潜在的流通过程,产生了第一次涨价。因此,从药价的不合理增加这一层面,笔者将生产厂家视为“第一个流通环节”来论述。 
其次,为何把厂家和代理商放在一起论述? 
厂家和代理商之间由于利益纽带的缘故,相互配合从来都是异常紧密,它们的操作过程也有非常多的相同之处,以致这两个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都是共同开展业务。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暂且不把代理商做为远离厂家的独立个体,而是将其视为隶属于厂家的一个销售部门。 
1、自主定价的“软约束” 
截至2004年底,国内已有各类药品1万多种。这些药品当中,属于政府定价的,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少量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药品,如国家计划供应的精神、预防、免疫、计划生育及毒、剧、麻等限制性药品,约占药品总量的10%,其他药品则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以促进行业竞争。在这种情形下,患者所用的企业自主定价药品范围要比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大得多。 
自主定价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药品生产企业而言,是一种“弱约束”,为其提供了巨大的牟利空间。笔者的一位药品行业熟人曾透露,该厂生产的某种药品,以前的零售价一直是21元,为了赋予外省一家有名的全国药品代理商更大的利益空间,该厂将药品的原材料、辅料及包装物等入库成本的账面金额大幅度提高,使该药品的零售价提高至45元,再凭借药品的信息不对称,最终轻易得到了当地物价局的批复文件。用那位熟人的话来说,这种手段在药品行业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2、药品的“包装翻新”  
由于许多药品在经历招标后,价格有所下降,于是一些厂家会把这些降价药“包装翻新”后再变相涨价,如增加或减少药量改变药品规格、或者由普通包装改为铝铂板盒装,价格就马上大幅度上涨。甚至很多厂家在这些药中多加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就申报为“新药”,换一个药品名称后,价格马上翻了几倍,然后高价出售获利。最终,药品专业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用药患者轻而易举地就范。 
3、“新瓶装假酒”现象盛行 
与前两种情况相比较,生产和销售假药给用药患者带来的危害无疑更严重。笔者谨以目前市场上的常规流程加以叙述。 
假设某销售终端本季度订厂家10万元的货,那些没卖完就已经过期的药品,一般由厂家负责全部回收。但奇怪的是,厂家并没有因回收过期药品而遭受损失。 
药厂有一个废品区,从市场上退回的过期药。按照规定,应该连同生产中的不合格药品一起归入废品区。而且,这类药品不能由企业随便销毁,必须申报当地药监局,待批准后,在药监部门的监管下集中销毁。然而,由于监管漏洞频出,过期药退回药厂的过程中,企业不愿主动申报,药监部门也往往缺席,这就让厂家有机可趁。 
2006-12-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业经济学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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