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投融资体制框架下的国有投资公司改革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11-27
论文简述:随着以“政资分开、分级所有”为导向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确立,国家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目标框架也已初步形成,这就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了难得的
 随着以“政资分开、分级所有”为导向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确立,国家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目标框架也已初步形成,这就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能否把掘这一机遇,顺利完成体制转型和结构调整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成功的要害之所在。

  一、国有投资公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发展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而出台的配套措施,原初设计的主要功能定位是专门为实行“拨改贷”后的国有企业提供资本金的股权性投资机构。经过10多年的探索,尤其是90年代后期投资体制改革推动下的较快发展,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数量和资金规模都得到较大的扩展,而且投资结构已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型。据国家投资委2003年年会工作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至2002年底,全国72家会员公司总资产达4579亿元,净资产2594亿元,注册资本12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14%和36%;除6家少量亏损外,其余66家公司盈利,税后利润65亿元,其中税后利润超亿元的公司达17家;总体负债水平在30%左右,大大低于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有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1.国有投资公司定位不明确。从职能定位上看,国有投资公司一般应定位于企业层面,其本质规定是作为政府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和持股两种方式为国有工商企业提供权益资本。依据是否具有直接盈利性,国有投资公司可划分为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和国有政策性投资公司两种类型。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据其职责任务类型的不同,有的执行的是行政性职能,有的执行的是事业性职能,只有一部分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性质,但真正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投资公司却比较少;在经营业务范围上,有些国有投资公司商业性投资与政策性投资不分;在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结构中,有些国有投资公司既充当行业主管部门又行使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主体的职能。职能定位的不明确,造成许多国有投资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越位、错位或缺位,从而限制了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

  2.国有投资公司运作不规范。中国现行的国有投资体制一般是在各个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各个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这既是腐败之源,同时也不科学,不经济,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投资质量。另外,还有不少投资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于短期联营、委托贷款等业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非银行机构不能够直接从事对企业的信贷业务和资金拆借业务。这意味着公司从事的短期贷款融资活动,从理论和实践上讲,均带有违规违法操作的色彩,蕴含极大的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

  3.国有资本退出机制不健全。对于投资者来说,吸引投资者从事投资的最重要原因是为其带来的回报。为了取得收益,投资活动需要一个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为之提供安全障碍。一方面,由于投资决策不科学,投资项目效益低下,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回报和本金回收困难。据国家计委投资司1997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山东省“八五”期间国有大中型项目能够完全还本付息的仅有5%;另一方面,企业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债权存在软约束,股权转让渠道不通畅。资本的退出机制则是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假如没有可行的资本退出方案,投资者不会将资金投入,投资活动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进行,投入一退出一再投入的投资资本有效循环也就无从建立。

  4.缺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机制。公司现有资本金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的。随着政企分开及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加强,这些带有国有背景的股东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公司必然会形成不注重积累、利润即期分尽的分配机制。这种分配机制从短期看,满足了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但从长期看,对公司未来稳定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其自我积累能力弱、资产增值速度慢,制约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快速拓展。还有不少投资公司缺乏长期投资风险预备金,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经营风险也较高。

  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国有投资公司改革提供了契机

  根据党的十六大及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框架已经得以初步确立:根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按照这一目标框架的基本思想,我们认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1)在进一步缩小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重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的投资自主权,放宽市场准入,答应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将基本建设投资治理和技术改造投资治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治理,治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3)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现由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的转变。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4)建立起针对出资人的资信评价体系,以资信等级为依据,实施对出资人融资能力的宏观调控,形成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信贷决策三权鼎立,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投融资格局。

  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目标框架的确立有助于解决国有投资体制深层次的问题,从而为国有投资公司改革提供了契机。

  1.有利于国有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出资人制度。国有投资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落实出资人制度。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对出资人代表机构形成制约,出资人代表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形成制约,才能建立起国有投资的责任链,才能使投融资体制改革走上正轨。根据过去25年改革形成的共识,国有资本投资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投资主体不明确,投资活动的利益关系不清楚,收益与风险不对称,产权对投资活动不能形成根本性约束,因而无人对投资项目的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投资回报全面负责。在国有投资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所形成的投资决策,必然难以避免软预算约束下的投资决策失误,而且还模糊了投资责任,侵害了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地位(国有出资人代表)的确立,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失衡问题,从而使出资人和企业法人享有完全的投资自主权,同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和责任。 2007-11-2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司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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