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11-27
论文简述::治理者收购(ManagementBuy—outs,缩写为MBO)是指公司治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以此完成由单纯的公司治理者到股东法律地位
 :治理者收购(ManagementBuy—outs,缩写为MBO)是指公司治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以此完成由单纯的公司治理者到股东法律地位的转变并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的商事行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事件层出不穷,正成为与外资并购、民营企业并购相并列的三大公司并购方式并引发了诸多问题,从而给证券市场立法带来了崭新的课题。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探讨了上市公司是否适宜进行治理层收购、治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以及应如何以法律手段规制治理层收购过程中的问题等内容。

  要害字: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法律规制

  一、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所谓治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缩写为MBO,又译经理层收购、治理者收购等),是典型的舶来概念。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wright)提出了该概念【1】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即属于治理企业地位的人收购企业【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治理层收购的概念导入我国经济学界逐渐被认可【3】.但迄今为止,关于治理层收购的定义表述尚处于众说纷纭的局面,没有准确完整的定义。有人认为,治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LBO,即LeveragedBuyout)的一种非凡方式,当运用杠杆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层时,一般的LBO就演变成了非凡的MBO【4】.在这个意义上,治理层收购也可称为“治理层融资收购”【5】.也有人认为,治理层收购是治理者为了控制所在公司而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行为【6】.还有人将治理层收购表述为“指公司治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靠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最终达到重组该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7】.此外还有诸多其他的表述。本文认为,无论对治理层收购定义的表述如何,它均包含了下列涵义:收购主体是公司的治理层(Management)、收购的对象是治理层所经营的公司股份、收购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Buyout)、收购的法律后果是治理层实现了股东身份的转变且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收购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即具有商事性。基于此,本文关于治理层收购的定义为:治理层收购是治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以此完成由单纯的公司治理者到股东法律地位的转变并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的商事行为。相应的,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即是指上市公司的治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以此完成由单纯的公司治理者到股东法律地位的转变并进而改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的商事行为。所以,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的主体是治理层

  该特征将治理层收购与员工持股(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缩写为ESOP)相区别开来。所谓员工持股,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的商事行为,通常情况下,员工持股采取委托工会或员工持股会或信托机构等进行集中持股治理的组织形式【8】.显然,员工持股所要求的主体资格是员工,与治理层收购的主体是治理层是有区别的,因为后者通常是指公司的高管人员。

  (二)上市公司治理收购的对象是治理层所经营的公司股份

  该特征将治理层收购与其他类型的股权收购相区别开来。该特征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治理层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即治理层既具有公司治理层的身份,也具有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完成了公司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

  (三)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是治理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收购

  该特征与经营层层持股相区别开来。从共同点看,经营层持股和治理层收购都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分配制度改革问题而设计的制度,以产权纽带、权责对称、激励约束机制等将治理层(经营层)利益与企业联系起来【9】.但经营层持股不具有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内涵。

  (四)上市公司治理层收购的商事性特征

  治理层收购在经济上的基础在于目标公司必须具有巨大的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治理效率空间”【10】.假如目标公司不存在该基础,则丧失治理层收购的前提条件。在具备该收购的前提条件下,治理层收购股权并控制该公司后通过资产及业务的重组,以节约代理成本、使公司获得巨大的现金流,从而实现以股东身份获得超过正常收益的目的。这充分体现了治理层收购的商事性特征。 二、治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研究

  (一)西方经济学家关于治理层收购的理论阐释及其评析

  任何商事制度的存在均有其理论基础。治理层收购到底有什么样的经济效益?这首先是经济学家对治理层收购制度的论证。在西方经济学界,关于治理层收购的理论十分发达,经济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治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

  1.代理人成本理论

  该理论认为,治理层收购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其论证逻辑可以表述为:由于治理层存在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那么没有任何理由或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无私的,或者会天然的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11】.因此,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而代理人具有偷懒和机会主义动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必然存在代理成本。即使治理层持有公司部分股权,但若只是拥有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时,也会产生大量代理成本问题,导致治理层的工作缺乏活力,或进行额外的职务消费。因为绝大多数的职务消费将由拥有绝大多数股份的所有者来负担。在所有权分散的大公司中,单个所有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在监督治理层行为方面进行大量花费,或者说监督成本太高。

  而治理层收购则能够解决该问题。因为治理层收购使治理权与所有权形成联盟,既建立了公司股东与治理层互相制约的责任机制,也建立了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本质上,治理层收购是利用股权安排来实现激励治理层的目的。治理层持有公司股份,成了企业的所有人,则企业的利益也就是治理层的利益。

  2.激励机制理论【12】

  激励理论主要从行为产生的原因出发,寻求行为激励的方法,其代表人物和代表理论是马斯洛的需要激励理论、麦克莱兰成就激励理论和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

  马斯洛在其《需要层序论》和《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理论》中认为,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是激发人的行为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因此,在进行行为激励时,必须注重抓住人的核心需要和最迫切需要的满足。显然在物质经济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传统的年薪和奖金等只能对应于低层级的需要层序,MBO是实现企业家更高层需要的最佳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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