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三个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体系,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按照“三个支柱”理论,根据中国的情况,我国应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亦称职业年金制,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统称)有别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自愿等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体系。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从总体上看,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三大群体的养老保险方案设计中,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再单独设计上述人员各自群体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即再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不同特点,分别颁发《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以解决一切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颁发《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以解决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此外事业单位的补充保险问题,首先确定其类别划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执行《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属于企业性质的,执行《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其基金的运作方式实行现收现付与半基金制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个人账户,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中兼容的个人账户部分应分离出去。二是事业性单位人员与其体制改革相协调,完全属公益性治理的或参照公益性治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加退休年金的办法,但是,参照公务员治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制度须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统一起来,在退休年金的标准上可以作适当调整,以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水平。事业性单位转入企业的,则向企业养老保险的各种制度并轨。具体有关政策建议是:
(1)参保范围。应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因此必须尽快将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均纳入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资金来源。全部来源于税收,即由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之和为税收基数,并执行统一的税收比例(15%为宜)提取基本养老金费用,以均衡税负。公务员和按公务员治理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负担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对一些非凡群体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及其指标参数如缴费工资的确定和缴费方式应采取灵活措施。如对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中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某个单位已工作10年以上的,一种是工作不到10年的,一种是新制度实施后的个体户,针对这三种类型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应有不同的政策规定),首先将其纳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可略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比例,但缴费基数(可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额)应按政府统一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税)必须累计满10年或15年(这应与个人账户平均余命计算的年限相同,当然含视同缴费年限)。只有这样,才有资格享受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计发待遇可采取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基本养老金按全国统一规定的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种方案,企业职工(含参照企业职工治理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 30%计发。但是应把计发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结合起来,按国家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必须缴费满10年或15年,那么,很显然,人们在缴满规定的年限后会停止缴费。因此,为了激励多缴费,我们可以规定缴费满10年(中人)或15年(新人)按20%计发,缴费满25年以上按30%计发。不过,按上述规定执行,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社会(或叫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要科学合理,以保证按比例计发的养老金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费;二是对有些地方在新旧制度并轨时,为了平稳过渡,另加的补贴应予以取消,以保持政策的纯洁性和完整性。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治理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应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保持基本一致,应根据公务员职业的性质、工资结构等不同特点,在具体办法上与企业应有所区别:公务员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或叫退休年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其退休时当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计发比例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20%~30%之间确定计发比例。过渡性养老金(或叫退休年金)的计发也应采取与企业不同的办法,具体办法有两种:(1)过渡性养老金系数、工资基数亦不同于企业,其中,计发基数改为公务员本人退休前两年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略高于企业的1.0~1.4%,约为1.8%(这一系数应随着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增长而逐步降低),第一个5年降为1.6%,第二个5年降为1.4%,直至降到1.2%,也就是说年金的替代率最终保持在 40%左右。公务员的退休金比例按30%(基本部分) 40%(年金部分) 20%(个人账户部分)的构成比较合适,取消指数计算法。用公式表示,则为:职工退休前两年的平均缴费工资×1.8%(同上即是变动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必须取职工的全部缴费年限,假如在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间只取其之一,那么,过渡性养老金给付水平就低了,因而就要再加一块年金补贴,那样块块多了,计算起来也麻烦。从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及退休金制度的特点看,公务员过渡性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不完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2)假如把公务员养老金的替代率目标定为90%左右的话,那么,过渡性养老金=公务员退休前的工资一(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90%.假设某一公务员在新制度以后的10年办理退休,全部工龄为35年,退休前的当月工资为1700元,如其个人账户缴费按月平均1500元的缴费工资计算【即1500×8%(个人缴费费率)×12 (月)×10(年)÷120(月,即指平均余命)】,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为120元,那么,用上述两种办法计算,其替代率前者为 90%,后者为93.7%,但后一种更为准确可靠。这主要是考虑到必须确保公务员退休时的工资水平与老办法相一致。因为现行公务员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90%左右)高于企业(83%左右)。确保公务员的养老待遇90%替代水平,有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我们采取了有别于企业的具体办法。本办法的优点是,既体现了公务员养老待遇略为优厚,也没有改变大的制度结构框架,同时在具体操作上较为简便。公务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采取与企业职工账户统一的计发办法,即个人账户储存额÷120(也可以把平均余命定为150个月)。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老人),仍按国家原规定发放养老金。
2007-11-2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保险学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