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WORLD:银行治理 发展战略 资本市场 思考
2006年6月,在沉寂一年之后,我国股市新股发行重起,资本市场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在2006年6月至8月上旬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就发行了20余只新股。新股发行使商业银行又一次感受到了资本市场对银行经营的直接影响:新股发行第一股中工国际的冻结申购资金额2046亿元,中行发行冻结资金超过5500亿元,7月17日一周五只新股密集发行,更是冻结逾8800亿元资金。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认购,造成资金在新股发行市场所在地和其他地区之间、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大规模转移,增大了商业银行资金治理与运作难度,从而对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头寸治理以及货币市场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实,这仅仅是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影响的一个小小的方面和表象,为社会经济单位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与以间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商业银行从来就是相互竞争、相互联系的关系。在资本市场在我国发展日趋迅猛、影响力日益深厚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过程中,如何定位,如何顺应时势,积极发挥作用,实现银行服务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是商业银行经营治理者需要关注与思考的问题。
一、 商业银行功能演化历程
1694年,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产生。最初的商业银行以商业活动为基础,与商业行为和企业的产销行动相结合,以经营票据贴现和向企业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业务为主。发放期限短、流动性较强的商业贷款是早期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特征。但随着工商业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加剧及银行本身对盈利性的追逐,使得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品种日趋多样化,这样,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一种综合性、多功能的银行。这种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发放各种期限的商业贷款、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还可以直接进行各种金融投资,如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等。
20世纪前期,西方经济的持续繁荣促使了资本市场繁荣,商业银行频频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各国政府对证券业缺少有效的法律和监管,这些都为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大批商业银行倒闭,这时的各国政府熟悉到:银行直接介入资本市场,从事证券投资交易是十分危险的。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银行、证券分业治理,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人为地分割开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坚持这种银行分业经营治理模式近半个世纪。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技术工具的革新,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以及政府在金融管制方面的创新,西方商业银行逐渐绕过分业管制的束缚,走上了全能商业银行的道路。英国与日本分别在1986年与1998年进行了"大爆炸"(Big Bang)式的金融改革,突破了传统分业治理的框框,实行了全能银行体制。1999年11月,美国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iley Act),废除了主宰美国银行体制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准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进入对方的领域。这标志着以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为特征的专业银行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终结,以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制度确立。
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在1979年以来的二十余年中,商业银行功能也经历了初建——混业经营——严格分业经营等几个阶段。当前,随着银行、证券等法规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监管的成熟进步、金融全球化及西方商业银行全能化经营的影响,商业银行走出严格分业经营格局,全面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的比较
由于历史发展进程不同、金融监管要求差异以及实践制度安排上的区别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以下就以商业银行在内地、香港两地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缩写IPO)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为例,来进行具体的比较与揭示。
(一) 香港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IPO中的角色
香港股市是国际化、成熟的资本市场。由于《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对发行上市的要求,以及历史形成的操作惯例,香港IPO过程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发行人要想在香港股市顺利上市,需要聘请一系列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登记公司、路演公司等。在IPO产业链上,商业银行可以承担两类角色,一是投资银行角色,担当发行人的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二是传统商业银行角色,担任发行人的收款银行。
1. 投资银行角色
IPO过程中,主承销商是整个上市项目的总协调人,起着牵头作用;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利用在世界不同区域的营销配售网络和与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关系,负责股票发行营销。由于各中介机构在IPO项目中或多或少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该诉求与发行人的利益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为解决此问题,发行人会聘请财务顾问在整个IPO过程中进行咨询,以进一步保证自身利益。主承销商(承销商)和财务顾问都是由投资银行担任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除了高盛、所罗门兄弟等纯粹的投资银行之外,许多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集团)也在投资银行领域展开服务,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花旗集团等。香港市场上有中资银行背景的中银国际、交通证券等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机构也与商业银行(集团)有着直接关系。商业银行通过向发行人提供主承销商(承销商)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服务,在发行上市成功后,可获得不菲的承销费或顾问费收入。
2. 传统商业银行角色
在香港资本市场IPO链条上,商业银行还作为收款银行(Receiving Bank),发挥着传统商业银行的作用。香港公开发行(HKPO)采用的是现金申购方式,投资者通过填写纸质的认购申请表格或电子表格,划缴与申请认购股数相应的资金进行申购。在其中,收款银行的作用如下: 2007-11-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金融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