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公众公司,其公众性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冲突与协调之后的产物。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契约的基础,它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利益在他们之间的分配。一个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1],应该能够提供各方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真实的会计信息,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有效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我们的调查分析表明,投资者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信息、分部信息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此要求不够;而投资者所需要的财务预测信息、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以及物价变动的影响等会计信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则完全没有涉及(吴联生,2000a)。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年报在“上市公司业务经营情况”部分,应提供公司所处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主要统计数据、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分经营业务和市场区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等信息,而我们对1997年上市公司年报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没有任何一份年报提供了行业主要统计数据;只有20%的年报说明了公司所处行业的总体情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但均未说明相关产业政策;只有1%的年报提供了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信息(该公司本年度亏损);在分部信息披露方面,32%的年报提供了经营业务分部信息,没有任何一份年报披露市场分部信息(吴联生,2001a)。
3.上市公司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我们无法提供上市公司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确切证据,但我们从以下数据和研究结论中,可以窥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虚假程度。邱学文(2000)于1999年上半年对100名社会公众证券投资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33%的被调查者不信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41%的被调查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持“有疑虑但不确定”的态度[2];同时,很多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净资产收益率(ROE)成为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重要依据以来,上市公司便在该数据上存在着明显的操纵行为[3];另外,我们对审计署1983至1998年间审计单位数、审计覆盖率和查出的违纪金额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与估计总体违纪金额基本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1998年,平均每单位违纪金额达311.89万元,估计总体违纪金额达268878.68亿元;在这16年中,有15年的估计总体违纪金额超过了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有7年的总体违纪金额超过了当年国民生产总值,1998年的总体违纪金额更是达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5倍[4]。还有,财政部从1999年7月开始至今共发布了5号《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它们均表明,我国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不仅普遍,而且严重。其中,第一号公告中被抽查的110户酿酒企业,有102户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第三号公告中在经社会审计机构[5]审计的100户企业,有81户存在资产不实问题,有83户企业存在损益不实问题;第五号公告中被抽查的159户企业,有147户资产不实[6]。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是否存在“基金黑幕”、“市场泡沫”等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也引起了管理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我们暂且不论这些问题在我国是否存在,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这些问题存在,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否定,因为它无非说明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要么对投资者起了误导作用,要么并未在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如果我国存在“基金黑幕”、“市场泡沫”等问题,那么,它们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有效性的具体表现。然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与实施的机理。本文拟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二、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契约的纽带
根据企业契约理论,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它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然而,无论科斯(Coase,1937),还是后来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 1972)或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他们对企业契约的研究,关注的仅仅是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事实上,企业赖以生存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仅只包括经理人员和股东。法码和米勒(Fama and Miller,1972)曾指出,股东的决策不能完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表明债权人也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关;另外,对于现实中的企业为什么愿意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Berle and Means, 1967),如果企业理论仅仅考虑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不可能比较圆满地对此作出回答,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社会公众与企业也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我们认为,企业是由股东、经理人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工人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其中,企业契约既包括“显性契约”,也包括“隐性契约”(Zingales,2000)。利益相关者都将自己拥有的资源投入到企业中,也都拥有了相应的索取权。但是,利益相关者所投入企业的资源不同,所享有的索取权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不相同。
企业之所以与其它市场契约不同,就在于企业契约包括了人力资本的参与(周其仁,1996)。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凭借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而参与企业的。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Knight,1921),同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剩余总是握有相当的“自然控制权”(张维迎,1996),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决策很可能让自己受益,而使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incompleteness),它不能完全明确说明: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以及负怎样的责任,因而,人力资本所有者需要激励与监督(Dow,1993)。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简称为“经营者”),另一类是负责执行决策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简称为“生产者”)。撇开其他利益相关者,张维迎(1995)已经证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最优安排,取决于每类成员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和对其监督的相对难易程度。如果生产者更重要、更难监督,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归生产者所有;如果经营者更重要、更难监督,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归经营者所有;如果两者同样重要、同样难以监督,则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由两者共同拥有。一般来讲,经营者需要对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作出反应,而这一反应对企业的生存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而经营者比生产者更重要;经营者主要是用脑袋进行非程序化工作的,他的行为自然也最难监督。因此,最优安排应该是经营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生产者得到合同工资并接受经营者的监督[7]。因此,真正对上市公司剩余拥有“自然控制权”的,不是生产者,而是经营者。基于这种所有权结构,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对会计信息存在三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会计人员[8]能够提供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相关的会计信息,以便他作出经营管理决策,因为经营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及监督生产者生产的权利,这同时意味着他负有经营管理的责任,而会计信息是他经营企业、监督生产者生产以完成契约责任的重要依据[9];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是经营者对契约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经营者希望他能够拥有足够的空间,对会计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控制[10];最后,在对利益相关者披露会计信息这一问题上,如果经营者要赢得稀缺资本,往往会主动披露会计信息,而披露的会计信息往往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公司处于竞争劣势,这便导致经营者又不想披露任何会计信息[11]。 2007-05-2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银行管理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