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与农民增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1-26
论文简述:摘要:本文建立了一个农民预期收入函数,通过分析政府行为对收入函数中的各解释因子的影响,认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过于庞大、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及部分基层组织对农民产权的侵害引起了种种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而要纠正目前不当政府行为和增加农民收入可以通过取消户
摘 要:本文建立了一个农民预期收入函数,通过分析政府行为对收入函数中的各解释因子的影响,认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过于庞大、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及部分基层组织对农民产权的侵害引起了种种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而要纠正目前不当政府行为和增加农民收入可以通过取消户籍制度、对农村基层政府角色再定位和对产业结构转换来实现。

关键词:”三农”;农民收入;政府行为

    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将市场机制引入了农业生产经营中,赋予农户以剩余索取权,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激励和监督问题,克服了原有体制的僵化、激励不足等缺陷,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陈宗胜等,2000)[1]。1991年以后,又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带动下,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农村经济得到稳步增长。但是,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不足以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陈平,1994)[2],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潜能释放待尽,要求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压力将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随经济的发展,国民消费中食品的比重将不断下降,这一著名的恩格尔定律使得农业的收益比重将随经济的发展而下降。陈锡文(2003)指出,目前农民来自农业的人均收入还不及1997年的水平。[3]面对着“入世”和充满人地矛盾的“单一小农经济结构”,“三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本文试图以作者本人出生的湖南省某农村为原型,提出一个农民收入函数,就政府行为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内陆农村农民收入的来源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有两种选择,在家务农和走出去找工。我们假定农民是“穷而有效率的”,即他们的选择是理性选择。我们就以这两种选择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农户预期收入函数:
    f(a,λ1,λ2,x,y,z)=β+ a(λ1-x-y-z)+(1-a)λ2
    β=在农村的种植产品收入;a=预期在城市成功谋职的概率;λ1=在城市成功谋职的预期收入;x=在城市的生活费;y=城市所收的附加成本; z=往返城乡的车费;λ2=农村经济作物的预期收入.
    这里面有一个假定,那就是,本文假设:种植业是一种成熟的、技术含量低的、不需要重体力劳动的农活,假定妇女和老人都能完成,并属于简单再生产范畴,不为农村家庭提供净现金流,即β=0;经济作物是一种技术含量较高的、需要家庭内部分工、甚至还需要重体力劳动的农活,假定只有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家务农或在家附近打零工(也就是离土不离乡)才能完成,属于扩大再生产范畴,与外出打工一道为农村家庭提供主要的净现金流;鉴于农户主要劳动力只能选择在家务农和走出去找工其中之一,所以a +(1-a)=1。另外,本函数忽略了最终选择在家务农中的一部分劳动力也发生了z,即本想走出去找工,无奈在目的地无工可打。
    二、政府行为如何影响农民收入
    从静态的观点看,似乎a、λ1、λ2均由宏观经济状况、产业发展水平外生决定,x、y、z又由所在城市外生决定;从动态的观点看,恰当的政府行为可以提高a、λ1、λ2,减少x、y、z。政府给予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在内的中介经济组织更多的生存空间,引导他们的发展,有效发挥他们对“三农”的服务效应,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对农村劳动力的消化能力,提高a;政府可以对农产品减税,降低农产品销售成本从而提高λ2;政府可以增加基础产业的投资、发展交通事业、城市政府可以降低甚至取消暂住费、健康证、城市增容费等,降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减少x、y、z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加a、λ1、λ2;逐步放开投资领域,从制度上鼓励、支持民间投资,提高a、λ1;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高a和λ2等等。
    三、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
    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众多的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阻碍着a、λ1、λ2的提高和x、y、z的减少。首先,由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农业提取积累支持工业的需要,农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相对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言就已经过多,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安置政府工作人员子女、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以前)等原因,农村基层政府的机构不断膨胀(包括一些并不在编制,但实际上由农民供养着的富余工作人员)。我国农村经济总量只占国民经济总量的15.9%,却要承担近70%的人口和官员的负担。要保持它的正常运作,农民的负担不可能减轻,即使没有“三提五统”,也会有变相的名目,不少地区减少农民的上缴款,却同时减少对农村社会的医疗、教育、交通支出,增加其他非农方面的税收;要保持它的正常运作,中央政府有限的对农业、农村与农民的投入能落到实处的很少,不被用于满足政府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官员个人的奢侈生活已不容易。另外,由于传统农业地区的税源很少,交通、契约方面的税收和农产品中的特产税是主要税源,无疑间接加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和农产品的销售成本,阻碍了λ2的提高和z的减少。
    其次,部分农村基层政府在服务“三农”中的消极角色也值得浓墨重彩。不仅可以从各种报刊杂志上的新闻中得到明证,笔者在湖南农村调查材料时,对之也感受颇深。部分地方政府对产权保护不足,掠夺有余。当前,不少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寻找生路,很多农村出现只剩下所谓“三八”(妇女)、“六一”(儿童)、“九九”(老人)居住的现象,这留给村痞村霸、地痞地霸等地方势力很大空间,而政府对之的打击力度有限,致使大宗农产品或高价值的农产品被盗现象严重,农民的积极性受到很大打击,另一方面,农民有产中的生产自主权,但没有产前和产后经营完全自主权,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经营还是政府部门垄断,部分基层政府盲目主观决策,剥夺农户投资权力和销售自主权,这些都使得农民的生产性投资的选择受限从而使λ2下降;再者政府自身对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任意抬高承包价格、随意转包,甚至因此引发暴力冲突。农民在承包期内就经常遇到基层政府违反合同,任意抬高承包价格或缩短承包期等之苦。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农村产权不清晰,民主和法律监督机制未能建立,当地政府代理人在缺乏相应制约机制的条件下不守承诺的诱惑很大,而且,农民一般不会告官(源于单个农民自身谈判力量的弱小)。极端的说,那些土地的租金会上升到只留给租地农民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地步,这样基层政府部门的代理人成功地分享了农民的λ2。
2007-01-2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学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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