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认识与防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1-26
论文简述:导言 我国"入世"在即,律师界将面临挑战。中国律师业将面临外国律师的竞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的竞争。外国律师首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登陆抢滩,在涉外贸易、金融、证券等领域与我国律师竞争。二是人才的竞争。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生活
导      言

    我国"入世"在即,律师界将面临挑战。中国律师业将面临外国律师的竞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的竞争。外国律师首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登陆抢滩,在涉外贸易、金融、证券等领域与我国律师竞争。二是人才的竞争。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生活习惯、风俗等不同,外国律师很难开展工作,投入资金、品牌,高薪聘请我国优秀的法律人才是其必然的选择。因此对反倾销这一问题是一段时间内律师必须认真研究和学习的重要内容,律师只有掌握好反倾销的有关知识才能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做好入世的法律工作,才能更好地面对外国律师的竞争。
    本文介绍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并介绍分析目前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较多的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反倾销的运作规则,以便今后工作中能较好地掌握做好防范工作和应诉工作,使我国企业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WTO法律文件中关于反倾销的部分名为《关于执行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这一法律文件是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演化才形成的,其源头乃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到目前为止,GATT第6条仍然是WTO反倾销规则的总纲。 
   1947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达成,其中第6条名为“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该条有如下3段重要内容: 
  (1)“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格销入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约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或者大大阻碍一个国内行业的建立者,应予谴责。” 
  (2)“缔约方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3)遇有从一个其贸易全由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物,在为第1款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会有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会觉得必须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严格与该国国内价格作比较,常常并不合适。” 
    对以上3段内容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 
    第一,造成倾销并不一定招致惩罚,只有这种倾销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才“予以谴责”。 
    第二,对倾销的“谴责”只允许一种手段,即征收反倾销税,而且征收的幅度不得超过倾销的差价。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GATT附件中关于由国家垄断价格而无法进行正常价格比较的解释,最后演化成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运用第三国替代方法,这种方法使中国企业深受其害,中国政府一直反对这种做法。 
  近年,欧美等国在继续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变通方法,比如欧盟法律规定中国企业可以根据5条标准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美国也曾提出所谓“市场型企业”的概念,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有某个行业完全独立于国家的控制或影响,因而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待遇。但是,在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大背景下,无论欧美如何表现善意,在具体的反倾销应诉中,中国企业始终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第6条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不可能对反倾销的内容及实施细则作出详尽的规定,这就造成各国执行的标准不一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第6条开始表现出其不足之处,对其进行修改也就成了GATT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 
   为了解决问题,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1979年的东京回合及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中,反倾销问题都被提上议事日程,并达成了相关守则。1986年乌拉圭谈判决定制定详细而明确的规则,以增加透明度,防止反倾销手段的滥用,排除差价计算中的任意性或偏袒行为。 
   乌拉圭回合最终形成《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由于该守则是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凡成员方或请求加入者都必须遵守,因此具有广泛而强大的约束力。这个守则确实强化了程序规则,增加了成员方执法过程中在各个环节上的透明度,对于防止反倾销手段被滥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该守则对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等也作了详细规定,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实行轻税原则。以上这些获得大多数成员方的肯定。 
   WTO反倾销法律的形成,经过一个长时间修修补补的过程,它曾不断遭到国际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攻击和责难,有的专家甚至评论说,WTO反倾销守则不过是给贸易政策中一处化脓的伤口绑上一条绷带而已。 
   尽管如此,这条绷带仍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如果不了解它,不防范它,就有可能被勒住脖子。
    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中国产品屡遭欧盟、美国、拉丁美洲国家甚至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倾销打击。于是,许多国人问着同样的问题,即:中国入世后,“中国制造”是否可以避免日益增加的反倾销困扰?中国货是否从此扬眉吐气了?遗憾的是,我能够告诉大家的是另外一种答案:反倾销措施在中国入世,关税连续地大幅度降低后,将成为中国对外经贸部门越来越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而反倾销对策的研究和应用将成为中国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无法回避的战略性任务。
    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协会。进口国对这类商品均应征收反补贴税。
    倾销在一般人看来,就是指特别便宜的或低于成本的买卖;但如果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看,就会复杂得多。反倾销,作为发达国家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其定义为一项产品按通常贸易做法,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比在出口国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低,即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的商业,这种产品就被视为倾销。倾销是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的:1.通过调查确定倾销结果:是指被调查产品出口到反倾销国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对反倾销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是指上述第1项的出口行为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对反倾销国的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包括丢失市场份额、被迫减价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率产生恶性压力;3.符合反倾销国的利益:是指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由此得到的益处不能不成比例。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反倾销措施才会被启动。
2007-01-2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学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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