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后人民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政策演变的考察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1-25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从土地改革到农业集体化高潮,中国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政策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即从废除封建性高利贷,到提倡借贷自由、利率由借贷双方自定;再到制订利率标准、在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最后是批判借贷自由,加快实现农业集体化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

 内容提要:从土地改革到农业集体化高潮,中国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政策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即从废除封建性高利贷,到提倡借贷自由、利率由借贷双方自定;再到制订利率标准、在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最后是批判借贷自由,加快实现农业集体化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困难,铲除产生利贷剥削的土壤。

 

关键词:农村政策  私人借贷  农村金融

 

私人借贷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土地改革到农业集体化高潮,中国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政策在不长的时间里,经历了废除封建高利贷,提倡借贷自由,在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批判借贷自由,最后是通过实现农业集体化以铲除产生高利贷剥削土壤的变化过程。本文将对这个过程进行历史的考察,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迪。

 

一、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债务后提倡借贷自由

 

    (一)老区①农村私人借贷政策的演变

    1.老区土地改革从废除一切债务到只废除农民对地主富农的封建高利贷债务。在旧中国,广大贫苦农民遭受高利贷的残酷剥削。为了使农民在经济上彻底翻身,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土地改革时,对债务问题也一并解决。1947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实现“耕者有其田”,同时宣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③

实际上,在1947年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之时,各解放区农村债务情况有很大差别。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新解放的地区,农民在多年的封建剥削下,有不少高利贷问题需要解决。但在许多老解放区,自抗战以来,经过减租减息与1946年5月开始的土地改革,封建性高利贷债务实际早已废除。当时还存在的债务,主要是民主政府与合作社贷款,工商业往来帐,以及农民之间的债务等。有些地区因经济受到战争破坏引起民间资金短缺、财富的分散以及减息废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处于呆死状态。如在晋冀鲁豫解放区,1946年1月冀南银行召开的首届区行经理会议反映:“旧的借贷关系(高利贷的信贷制度)基本已经摧垮”,“而一般农村的基本群众,仍然苦于农村金融的死滞所给予再生产资本的困难”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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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区”与“新区”概念的外延在解放战争中是不断变动的。本文所指的老区是指1950年6月前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新区是指1950年秋冬及之后进行土改的地区。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6—194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页。

      胡景沄:《晋冀鲁豫边区1946年上半年冀南银行工作的方针与任务》(1946年4月),《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辑),第85页。转引自李金铮著《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经济探微》,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48页。 2007-01-2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地方经济战略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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